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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拒服兵役被依法处罚

发布日期: 2014-11-21 00:00 浏览次数:

  2014年9月12日,我县某乡青年付某入伍后,因思想原因,不适应部队生活,向部队提出申请拒服兵役,被所在单位作退兵处理。9月24日,县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6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付某拒服兵役行为给予6000元经济处罚(含承担退换兵员一切费用),付某当场认罚。这是我县近年来首例对拒服兵役人员依法实施处罚。

  付某,1997年出生,他在今年夏秋季征兵宣传热烈的氛围和各级出台的优惠政策感动下,带着对军营的憧憬,主动报名应征,经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份如愿穿上军装,被分配到湖北十堰武警支队服役。然而入伍不久,付某因不适应部队紧张生活,便以支持“法轮功”活动为由达到其拒服兵役目的,并递交回家申请。虽经部队领导反复做思想工作,县征兵办安排该乡专武干部及其家长到部队共同做工作,但付某态度坚决,拒服兵役,最终,被所在部队做退兵处理。为了严明国法军纪,付某被退回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履行兵役义务非儿戏。付某应征入伍吃不了苦便决意退缩,最终为自己的不负责任埋单,也在人生历程中留下了并不光彩的一笔。我国因人口基数大和防御性国防政策,在兵员征集中并未采取全民防卫体系,而是“自愿报名+择优选征”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兵就成为“选修课”。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仍然是公民的神圣职责,是适龄青年应尽的国防义务和时代担当。

来源: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