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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5-09-02 16:15 浏览次数:
  • 实行一孩生育信息登记制度

实行一孩生育信息登记,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可在结婚后持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也可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半年内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

 

  • 简化办理《再生一胎生育服务证》

1、规范办证流程。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出具的证明。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区)办理《再生一胎生育服务证》。婚育信息可以省辖区内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区市)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推行承诺制度。对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卫生计生部门应做好相应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3、提供委托代办服务。当事人因身体、外出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凭委托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全程代理办证服务制。

4、逐步推行网上办证。在官方网站上传再生育审批申请表格,方便群众下载填写,并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证。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人口信息互联互通综合管理平台予以解决。

附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doc

来源: 黎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