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57/2019-09888
发文机关: 黎川县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12-04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医药定点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黎川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赣医保字〔2019〕3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江西省医疗
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相应制度,根据《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赣司执监字〔2019)3号)文件精神,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2.江西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此件依申请公开)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合理配备,保证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全面、有效施行,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医疗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釆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四条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等环节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条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XXX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XXX、XXX,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由执法单位安排专人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九条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交本单位负责信息保管的人员下载、存储。
第十条各执法单位应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执法记录档案,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一条各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告分管领导后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局法规财务处应当不定期对本单位医疗保障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报。
第十五条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根据执法实际需要予以确定。(相关配备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
配备指导标准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量位计単 | 省级 | 地市级 | 县级 |
!音像 记录设备 j | 1 | 执法记录仪 (手持执法终端) | 台 | 不少于4人1台 | 不少于3人1台 | 不少于2人1台 |
2 | 数码照相机 | 台 | 按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 |||
3 | 摄像机 | 台 | 按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 |||
4 | 红外摄像机 | 台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5 | 夜视仪 | 厶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6 | 录音笔 | 个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7 | 移动式监控摄像头 | 台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8 | 移动存储器 (U盘) | 个 | 根据执法王作需要配备 | |||
9 | 移动硬盘 | 台 |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 | |||
序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载体 | 记录场所 | 记录内容 | 记录部门 | 记录人 |
1 | 行政处罚环节 | 现场检查 | 执法记录仪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岀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2 | 调查取证 | 执法记录仪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釆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
3 | 先行登记保存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取证现场 |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
4 | 陈述、申辩、听证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 | 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
5 | 简易处罚程序 | 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 | 执法现场 | 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的全过程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
6 |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 核查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核查现场 |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
7 |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 执法记录仪 | 执法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载体 | 记录场所 | 记录内容 | 记录部门 | 记录人 |
8 | 行政强制环节 | 封存的现场执行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封存现场 | 对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向当事人现场宣读实施封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记录;对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进行记录;对封存的资料和物品的清点情况进行记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9 | 行政检查环节 | 双随机抽取过程 |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 随机抽取现场 | 对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 执法机构 | 实施执法检查执法机构负责 人 |
10 | 公共服务窗口送达 | 音视频监控设备 | 经办服务大厅窗口 | 记录审批决定送达过程 | 经办服务大厅 | 窗口工作人员 | |
11 | 送达环节 | 留置送达过程 |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 | 送达现场 | 对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12 | 邮寄送达 | 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 邮寄场所 |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纪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
13 | 公告、送达 | 照相机 | 办公场所 |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 执行执法机构 | 执法人员 |
2019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