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53/2020-10238
发文机关: 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1-03
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川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黎川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黎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黎川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工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资产效益,保障黎川县经济社会用地需求,拟征收黎川县日峰镇回上村、日峰镇燎源村、潭溪乡幸福村、潭溪乡芦陂村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征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保证产业发展项目、省市县重点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县城市综合开发等用地为重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县“十四五”规划为依据,以统筹各行业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县政府为征收土地责任主体,统筹兼顾、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全力做好被征地群众思想工作,切实做到土地征收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妥善解决合理诉求,做到和谐征地,扎实推进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用地需求。
二、土地征收范围、面积及用途
黎川县拟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面积约328.4595亩,其中农用地319.9185亩(含耕地191.8935亩)、建设用地1.938亩、未利用地 6.603亩。征地涉及的村组有:黎川县日峰镇回上村下后山组 、回上村上后山组 、回上村下株林组 、回上村上株林组 、回上村回上组、回上村街上组、燎源村坳上组、燎源村双井组,潭溪乡幸福村下堡组、幸福村桥头组、幸福村一组、幸福村二组、幸福村三组、芦陂村江家组、芦陂村潘家组、芦陂村涂家岭组、芦陂村江家湾组、芦陂村前进组、芦陂村胜利组、芦陂村茅坪组、芦陂村前头组、芦陂村。
该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共涉及28个地块,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见拟征地红线图。
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日峰镇回上村、潭溪乡幸福村、潭溪乡芦陂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0200元/亩,日峰镇燎源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8600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1;
2.林地、其他农用地为0.4;
3.未利用地为0.3;
(二)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黎川县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黎府字[2017]10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水稻:秧苗期500元/亩,拔节孕穗期700元/亩,抽穗开花期900元/亩,灌浆结实期1200元/亩;菜地:普通菜地1500元/亩,开荒菜地1200元/亩;鱼塘:普通鱼塘1500元/亩,甲鱼塘等精养鱼塘3000元/亩。
2、板栗、油奈、桃、黄花梨等普通果园:幼树期1800元/亩、初果期3000元/亩、成熟期5000元/亩、盛果期9000元/亩;柑桔等精品果园:幼树期3500元/亩、初果期4500元/亩、成熟期6000元/亩、盛果期10000元/亩;人工林以林业部门测算为准;天然林:成材的由林业部门批拨砍伐指标,不另行补偿,未成林900元/亩;毛竹林:对每亩株数不足140株低产林14.3元/株计,对每亩株数超过140株纯毛竹林3500元/亩;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参照精品果园标准补偿。
3、框架结构房屋800元/㎡,砖混结构650元/㎡,砖木结构480元/㎡,土木结构320元/㎡,猪、牛栏、厕所200元/㎡;已装修的房屋在框架结构房屋或砖混结构房屋补助基础上再增加160元/㎡;村庄公用水井5000元/口,家庭水井或压水井1800元/座,水泥晒场65元/㎡,三合土晒坪38元/㎡,石墙(磅)60元/㎡,砖围墙100元/㎡,沼气池1200元/座,家用自来水3500元/套,坟墓1000元/穴。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字[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五、领导及工作机构
为了此次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黎川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房管局、县城管局、县园林局、县自然资源局和日峰镇、潭溪乡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内,具体负责征地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六、各相关单位职责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征地工作协调机制。县政府是征地主体,统筹负责开展各项征地工作和协调处理征地过程的矛盾纠纷等工作。
涉及征地的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大会,对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补偿登记造册、商谈具体征地事项,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监督征地各项资金分发到户;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迁和安置,做好地上附着物的清点、丈量、登记、移除工作(涉及部门职责为主的,协助相应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依法经政府批准后,负责送达和张贴征地、安置方案公告;负责组织申领《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证》和核定被征地农民保障人员名单;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勘测定界、现状调查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协调所辖行政村(社区)、村小组配合实施征地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征地工作方案、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作征收土地协议文本;会同有关乡镇(街办)开展勘测定界和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利用现状调查确认;受县政府委托会同有关乡镇(街办)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征地听证、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会同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确认被征地农民保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后,报当地政府备案;组织拟征收土地的用地报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征地资料整理归档。
县纪委监委负责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款和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根据征地进度审核拨付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县住建局、房管局(拆迁办)负责对拟征收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点、量算、核定、评估,会同属地乡镇(街办)做好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征收土地中涉及林地的征占用手续审批、核定和扣减及各类名贵苗木的认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情况,负责特种养殖、油茶林等农作物的品级、价格审核、认定,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核定和核减。
县园林局负责各类名贵苗木、风景树的价格认定及移栽(各类名贵苗木由被征地乡镇政府、街办看护及移交园林部门)。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设施、养殖坑塘的品级、价格审核、认定。
县信访局做好征地期间来信来访群众的处理和思想疏导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征地纠纷协调裁决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刑事、治安警情的依法处置。
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城管局负责被征地土地上新增违法建筑物、附着物的拆除。
七、征地工作时间安排和程序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计划于2020年1月5日前政府发布征地告知书启动征收工作,于2020年3月25日前完成本次用地报批前的拟征地工作,于8月11日前完成土地收储。
1.发布拟征地公告。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至少10个工作日。
2.勘测定界。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征地红线图,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3.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青苗产权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利用情况(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
4.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预测、评估、化解,报县政法委备案,做为县政府征地工作决策的主要依据。
5.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县自然资源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其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
6.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街办)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人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街办)拟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
7.发布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公告。县政府发布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公告,乡政府(街办)会同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同时在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布,公告至少30日。
8.组织听证。县自然资源局将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知有听证权利。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听证,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在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并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对放弃听证的,应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
9.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1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街办)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11.依法报批。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12.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在印发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具体安置措施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
13.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1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统一调度征地拆迁工作,乡镇(街办)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房管(拆迁办)等部门清理地上附作物,落实补偿安置方案。
15.政府收储。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政府收储。
八、征地工作要求
2020年度征地工作是以公共利益为主导,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职责、抓好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涉及征地的乡镇(街办),要相应成立征地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扎实开展好征地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振兴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和意义,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尤其涉及到征地补偿安置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登门入户,正面引导,把标准讲清,把道理讲透,积极争取被征地农民的理解支持,同时要主动了解和掌握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动态,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三)强化工作责任。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落实责任,县政府是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办)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主动工作、勇挑重担、高效推进,确保征地工作按时完成。
(四)强化协调配合。按照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领导办公室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调查了解和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对接征地工作,善于化解矛盾,形成合力,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影响工作进度,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指导监督。对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要统一,同地同价、公平补偿,不能为完成任务而盲目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及时到位,严格按政策在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进行分配,防止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严厉制止套取国家征地补偿费行为,加强调查和取证,凡在政府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任何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经认定,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任限期拆除,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严肃工作纪律。要求严守纪律底线,做到不利于征地拆迁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征地拆迁的事坚决不做,坚决服从上级征地工作安排和调度。做到征地拆迁安置各项工作阳光、透明、规范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发生,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严禁接受征迁对象的礼品、礼金、烟酒和吃请;严禁篡改、随意放大或缩小丈量数据;严禁策划教唆征迁对象阻扰征迁工作;严禁违反征迁流程违规操作;严禁在拆迁中变相接受征迁对象的钱物;严禁随意为征迁对象进行产权调换和挂户;严禁为征迁对象出具相关虚假证明。对违反以上纪律的工作人员,要视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