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59/2021-10800
发文机关: 黎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1-26
黎川县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赋权协议书
甲方:黎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乙方: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权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文件精神,按照《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工作的通知》(黎府发〔2020〕1号)的要求,现甲方将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等10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赋权给乙方,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权限类别 |
1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 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 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 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 知》(民发2017〕100号〉、《江西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 退役军人发〔2019〕9号) | 行政给付 |
2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 生活费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 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6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 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退役军人字〔2018〕8号) | 行政给付 |
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 生活补助的发放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 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l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韩 退役军人发〔2019〕9号) | 行政给付 |
4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 助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行政给付 |
5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 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 | 行政给付 |
6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601号公布,第718号修订) | 行政给付 |
7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 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 | 行政给付 |
8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行政给付 |
9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 性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 | 行政给付 |
10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 残疾人子女认定 |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 | 行政确认 |
二、甲方做好下放的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力事项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乡镇编制办事指南。
三、甲方对乙方行使下放的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力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监管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做到“管得住”,“管得好”。
四、乙方要做好工作人员调配、审批场所设置、办公设施配备、配套制度制定、审批管理办法制定、信息宣传告知等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下放事项全部承接并规范运行。
五、自2020年12月1日起,乙方开始办理甲方下放的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力事项。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政府办(县政务服务办)存档一份,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公章)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