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0/2021-12734
发文机关: 黎川县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6-15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
6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监管互认的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信息互通、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为联合打击跨区域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区域性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提供了途径。
《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地之间{包括跨设区市和跨县(市、区)}联合执法行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设区市联合执法工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县(市、区)联合执法工作。
《办法》明确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联席会议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分析生态环境安全形势及生态环境违法动态,研究联合执法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难点以及需要协调的事项,通报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和要求,部署联合执法行动。二是联合查处机制。强化协同调度,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共同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对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和违法行为实现同步打击,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督查督办机制。适时对联合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查处情况等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及时整改查处到位,相互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下一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属地管理、联管联控、信息互通、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交叉执法、异地帮扶等方式,共同查处跨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加强对敏感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等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