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6/2023-06325
发文机关: 黎川县政府办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30
黎川县政府信息工作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0—94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进程,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股室。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