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57/2023-25232
发文机关: 黎川县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9-18
抚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医疗保障 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社局、东临新区经发局、局各、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 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落实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入推进发展和改革双“ 一 号工程”,坚持实践引领、创新推动,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监管、为民办实事理念,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促进全市医疗保障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 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并重的监管方 式,坚持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总结执法实践,制定出台全市统 一的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 清单”),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 为及情节具体化、标准化,细化规范“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和 程序,将“执法与指导” “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差异化、精细化、长效化的医疗保障监管模式。
二、 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 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 判断,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三、 严格履行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免罚清单”要求。 医疗保障部 门在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 用条件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适用“免罚清单”不予立案。 医疗保障部门在立案前 经核查,认为适用“免罚清单”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应当按照要 求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执法文书,确保有据可查,并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过程记录、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
(三)立案后适用“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部 门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适用“免罚清单”情形的, 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四)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对于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除当场立即改正的以外,医疗保障部门应 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对当事人的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五)积极探索教育方式。 医疗保障部门适用“免罚清单”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灵活采取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法律学习考试等方式,教 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留存。
四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强化免罚后续监管。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适用“免 罚清单”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应当开展复查,对改正后不符合 要求,或者改正后再次违法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等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将适用“免罚清单”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二)统一执法办案尺度。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 强对适用“免罚清单”案件的审核,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 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避免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罚结果畸轻畸重。
(三)动态管理“免罚清单”。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对 “免罚清单”未列入、认定参考标准未涵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请及时将相关案例情况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将定期 组织对“免罚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结合执法实践,在“免罚清单” (第一版)基础上更新后续版本。
五、 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性质、功能和 作用,准确把握行政执法工作的定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部 署工作、考核评估中既要围绕中心工作注重执法办案质量,更要 注重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防止片面追求
处罚数量和罚没收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协调,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坚决纠正拒不执行“免罚清单”或者滥用“免罚清单”制度的情况,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免罚清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营造舆论氛围。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免 罚清单”制度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免罚清单”制 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抚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
附件:
抚州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 免罚情形 |
1 |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 (一)分解 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 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 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 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 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 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 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 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保基 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 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贵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 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 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 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 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 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 医保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1.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自 查自纠发现违规医保基 金在10万元以下并及时 退回的,约谈有关负责 人 。 2.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 违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 情形的,约谈有关负责 人:①首次出现;②属于 个别人或个别部门行为; 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 5000元以下;④未发现 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⑤及时退回。 |
2 |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 (一)未建 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 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实施了《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 九条第(一)项至第(七) 项违规行为,初次违法且 |
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 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 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 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 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 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 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 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 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 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 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 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 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 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 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 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及时改正的,约谈有关负 责 人 。 | |
3 | 个人有下列情形:(一)将本人的医疗保 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 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 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个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 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 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
所使用的违法医保基金 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并及时改正的,约谈当事 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