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3/2024-30869
发文机关: 黎川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8-26
【转载】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4〕21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2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1263”工作思路,打造一支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发展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从规范管理水平、培育经营能手、构建服务体系和建立利益联结等方面入手,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规模逐步扩大、经营水平大幅提升、联合与合作不断深化、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基础支撑。
二、支持原则
(一)聚焦稳粮保供。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功夫,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配套推广现有良种、良法、良机、良制提升单产水平,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生产。
(二)聚焦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库,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县级要聚焦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策应江西省脱贫地区帮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连续几年集中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
(三)聚焦规模适度。注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定位,发挥标准化生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推广等示范作用,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要素过度集中,既要防止“垒大户”,又要防止“撒胡椒面”。
三、项目实施
(一)粮食单产提升项目
集成推广一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争创示范基地,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和效益提升,形成可复制的粮食单产提升模式。
1.实施内容。支持从事水稻种植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兼顾水稻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坚持良种良法相配套,通过引进高产优质品种,因地制宜选用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增密减氮、侧深施肥、增施穗粒肥等关键增产技术,分区域、分要素、分环节抓好耕种管收全过程管理,辐射带动粮食大面积均衡增产,提升粮食单产能力。
2.补助标准。按照采取水稻关键单产提升技术的实际投入测算,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含)的,要提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水稻测产工作,测产主体数量不得低于实施主体总数的20%。实施区域水稻单产量比上一年度县域水稻单产平均水平提升1%以上,否则不予奖补。项目主体不得重复享受绿色高产高效等项目补助。
3.工作要求。原则上,实施单产提升项目区域要集中连片。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地域特色、气候特点、土壤情况等因素,统筹谋划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并结合实际确定单产提升具体实施区域。在一个连片区域内,集中推广一种单产提升模式,可以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单产提升关键技术;一个连片区域内可以由一个或多个项目主体实施,由多个项目主体实施的,每个项目主体应当运用相同的单产提升关键技术。
黎川县为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粮食单产提升项目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
(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
1.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聚焦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重点集中支持该产业的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省级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等,提升规范运营水平和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良种良法,购买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检疫检测等设施设备;二是改善基础条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标准化生产基地;三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创建农产品绿色品牌;四是开展合作社成员培训,改善培训基础条件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修建道路、围墙、办公楼等与农业生产无关的设施,不得支付日常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土地流转费等。
2.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支持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委托专业机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行业组织承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四个一”:建设一个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经营主体信息、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管理、预警提示等功能),实现经营主体与主管部门的信息传输和共享,为主管部门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和数据服务;聘用一批辅导员,用于做好辅导员培训和聘用,补助辅导员劳务薪资等;开展一系列专业培训,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注册登记服务、规范建设、财务管理、品牌创建、产销对接等。培训项目不能与高素质农民培训等培训项目重复;建立一套运行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在策划、规范、培训、指导、对接、创建、服务等方面形成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等。补助标准:项目实施要围绕“四个一”方面内容进行总体规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服务中心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承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的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本地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方案,报市局审核备案。
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资金向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黎川县)倾斜,且该方面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是谋划好项目实施。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项目实施方案,于市级方案印发30日内印发本地实施方案;要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项目方案进行初审,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公示后于2024年7月底前将项目推荐文件、备案表等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及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批复。
二是加强项目统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成效”的思路和要求进行谋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台账,确保项目“等”资金。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和管理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做好2025年项目储备及入库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项目实施。要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农业设施建设。同时,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项目资金,单个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三是抓好项目监管。项目县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且要严格按照市级实施方案明确的内容抓好项目建设,做到对每个项目进行现场指导,做到不留“死角”;对项目建设内容不合规的,要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到位;建立每季度调度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如期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任务。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安排专人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每个项目要明确责任人,出台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压实责任,指导项目主体具体实施,建立工作台账和每月调度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是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22〕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等规定,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确保9月底前完成75%的项目资金拨付,12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资金拨付。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套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做到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核实,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是做好项目评估和总结。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于2025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对项目县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县要对粮食单产提升模式进行总结。市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开展实地抽查,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项目实施进度滞后、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任务不达标等情况的项目县,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数量;对项目实施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将严肃查处,五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