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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社苹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黎川县社苹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抚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xfz.gov.cn)或黎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xlcx.gov.cn)上查阅指南,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为:黎川县社苹乡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黎川县社苹乡人民政府一楼;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联系电话:0794-7123100;电子邮件:shepingxiang@126.com。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13类:
1. 机构概况。包括本机关总机构设置与职能、领导信息。
2. 法规政策。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或转发上级的政策文件的相关解读。
3. 行政管理与服务。包括本机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有关方案、政策措施和工作推进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行政执法。
4. 财政信息。包括本机关年度政府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信息;本地区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
5. 重点领域。包括本机关重点民生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公共监管。
6. 城乡规划与建设。包括本地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乡村地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规划图纸等。
7. 社区服务与治理。包括本机关就业失业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残疾人服务、高龄津贴申领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信息。
8. 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包括本机关农村宅基地审核、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流转情况公示、流转服务信息等。
9. 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
10. 应急管理。包括本机关应急预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结果等信息,包括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处置措施、调查结果、恢复重建等。
11. 建议提案办理。包括办理结果;办理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吸收采纳情况,包括办理数量、办理过程、主要成果、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
1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3.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包括本机关政府工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政府会议。
具体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社苹乡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省、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黎川县社苹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黎川县社苹乡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794-7123100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除外)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