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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47/2025-31875

    发文机关: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2-05

【城“事”普法】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一货车司机损坏城市道路遭处罚!

发布日期: 2025- 02- 05 16: 50 浏览次数:

【案件简介】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东方红大道下马路一商户门口有货车司机将车辆停放在在人行道上卸货,造成了道路损坏,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面对突发状况,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和交通疏导,保证周边道路通行安全;之后,对现场有关情况拍照取证,依法对其立案处理。

【查办处理】经调查询问,该货车司机对此供认不讳,执法人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损害城市道路行为,及时修复城市道路,并处以相应处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目前,被损道路已修复完毕,相关道路也恢复了正常通行。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七项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来源: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