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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15/2025-32822

    发文机关: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8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期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5- 03- 28 16: 21 浏览次数:

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关于黎川县宏思批发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泥鳅)、黎川县鲜尚水果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沙糖橘)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黎川县宏思批发店:2024年12月24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黎川县宏思批发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泥鳅)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证明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同类案货值金额小、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在近两年未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我局调查期间也进行了产品召回,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序号1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2.黎川县鲜尚水果店:2024年12月26日,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黎川县鲜尚水果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沙糖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证明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我局复查期间也进行了产品召回,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经执法人员调查证实当事人在近两年(2023年)也出现了同类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序号1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来源: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