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0/2025-32205
发文机关: 黎川县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06
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康舒陶瓷年产1200万件超耐热陶瓷煲智能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康舒陶瓷年产1200万件超耐热陶瓷煲智能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 | 康舒陶瓷年产1200万件超耐热陶瓷煲智能生产线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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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陶瓷大道 | ||||
建设单位: | 江西省康舒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
编制单位: | 江西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江西省黎川乡友陶瓷园区,占地面积71727.09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116度56分4.086秒,27度16分14.875秒。本项目将原有1#、2#生产线(产能约为年产480万件耐热陶瓷煲)淘汰,通过购进窑炉、智能陶瓷自动滚压生产线、全自动与半自动数控成型机、全自动搅拌机、全自动练泥机、全自动上釉机、喂料机、污水处理、除尘系统等设备,建立智能立体库,在原址建设8#、9#、10#生产线,实现年产1200万件耐热陶瓷煲的智能生产制造能力。本次项目扩建完成后,1#、2#生产线停用拆除,全厂产能为3#、4#、5#、6#、8#、9#、10#共7条生产线年产2168万件耐热陶瓷煲。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废水包括球磨废水、除铁器磁铁清洗水、洗坯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项目水处理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球磨废水经车间内部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其余生产废水经厂区均质絮凝沉淀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车间及设备冲洗,部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最终进入黎川县东南片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外排废水必须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间接排放限值和《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排放限值,生活污水须达到黎川县东南片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二)废气污染防治。本扩建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原料卸料、输送、配料、筛分粉尘,修坯粉尘、成型粉尘和窑炉烟气。原料卸料、输送、配料、筛分粉尘在车间内洒水抑尘、移动式布袋吸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修坯、成型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统一收集至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窑炉烟气经统一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DA004)排放。现有项目有隧道窑燃天然气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须与本次扩建项目同步加高至25m排气筒,同时增加一根修坯、成型排气筒将颗粒物与窑炉烟气分开排放。 废气排放须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中排放标准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更严标准限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应选用低噪、节能型先进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外环境影响。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置。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膏、废成品、废坯料、除铁渣、沉淀池污泥、废耐火材料、废机油、废油桶、实验废液等。废成品、废坯料、废原料、沉淀池污泥回用于生产,废石膏、废硅板、废耐火材料、脱硫石膏、除铁渣作为一般固废外售,废机油及废机油桶作为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危险废物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转运处置。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处置,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贮运和生产管理,防止有害物质“跑冒滴漏”,避免事故排放对外环境的不利影响。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详细可行的环境风险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治理设施一旦发生事故不能正常运行,立即停产抢修。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档。 (七)信息公开和人群健康保护。项目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确保环境安全。 (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我局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 ||||
公众参与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