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63/2025-34351
发文机关: 黎川县住房保障中心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6-20
黎川县2025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优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2023年度房票安置推行情况,制定本年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术语定义
房票结算凭证安置是按照产权调换政策,参照货币补偿方式新增的一种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征收补偿款,以房票结算凭证(以下简称“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由被征收人或受让人使用房票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自行购买安置住房及非住宅用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或受让人一定期限内购买安置住房时抵付购房款的资金凭证,房票不可用于抵扣二手房交易房款。
第二条 房票的适用范围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2023年之前及2023年度已纳入棚改征收红线范围尚未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征收但未完成征收的建筑。
(2)纳入2024年度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筑。
(3)本方案公布前由县住建局审核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权属人唯一住房的。
(二)管理办法:
房票安置实施主体为黎川县人民政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县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和公积金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房票发放、使用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房票设计、计算方式、奖励政策、使用范围及发放流程
(一)房票内容:
房票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制作,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房票金额、使用期限(失效日期)及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加盖制作单位公章。
(二)房票面值构成(房票计算方法及奖励政策):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标准计算补偿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总额)=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征收补偿款金额+房票奖补金额(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征收补偿款金额的20%)。同时,被征收人凭房票购房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契税减免,受让人不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三)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需完成自行购房或转让。逾期未使用或转让的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四)房票使用范围:
房票持有人仅限购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
(五) 房票发放流程:
(1)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明确房票安置方式,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2)房票经审核和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向被征收人出具。对房票转让的,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原房票持有人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经核定后重新出具房票,未重新出具房票转让行为无效。
(3)房票为实名制,可一次性或分批次使用,允许直系亲属共同使用及受让人使用。
第四条 房票使用操作流程
(一)选房购房:
房票持有人凭房票与县投资集团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票金额直接抵扣购房款。
(二)差额结算:
房票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安置房,购房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单位在余额确定后将余款支付给房票持有人,余额均不计利息。
(三)备案登记:
由县投资集团公司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中心联动办理被征收人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第六条 资金结算
(一)由县投资集团公司凭房票、购房合同等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二)政府设立房票安置专项资金池,确保兑付能力。
第七条 房票安置其它规定
(一)房票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定期核查。
(二)县投资集团公司按照一房一价确定安置房价格,不得变相涨价或拒绝房票结算。
(三)被征收人房票使用(购房)后,不得随意同供房单位解除购房合同,确实需解除合同的,由供房单位以书面形式征得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且解除合同前,被征收人应该及时退回已取得的房票奖励部分金额。
(四)县投资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单位)企业,不得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对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资金的,相关征收实施主体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政策,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后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
附件:1.房票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申请书
2.房票结算凭证转让申请书
3.房票余款拨付申请书
4.黎川县棚户区改造购房房源报价表
附件1
房票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申请书
(征收实施主体):
本人已完全知晓黎川县房票结算凭证安置政策,申请对 项目征收范围内,位于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自愿采用房票结算凭证安置方式。本人的权利、义务、享有的支持奖补政策等按《黎川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附件2
房票结算凭证转让申请书
(征收实施主体):
因本人原因在征收货币补偿金额采用房票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规定期限内不购买新建商品房。现申请转让持有的房票结算凭证票面金额 给他人,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一切权利归受让方 享受,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问题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
附件3
房票余款拨付申请书
(征收实施主体):
本人于 年 月 日购买了位于 房屋,现根据《黎川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规定,申请拨付房票剩余款大写: 元。本人承诺按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附件4
黎川县棚户区改造购房房源报价表
开发企业名称: 申报日期:
楼盘信息 | 楼盘名称 | 项目坐落 | ||||||||||||
土地性质 | 房屋 结构 | 总层数 | ||||||||||||
申报房源具体信息 | ||||||||||||||
房源序号 | 楼栋、 房号 | 户型 | 朝向 | 期房/现房 | 建筑面积(含公摊)(m2) | 房屋价格(元) | 交房 时间 | 备注 | ||||||
预售备案价 | 房屋征收 安置销售价 | |||||||||||||
¨含车库 ¨不含车库 | ¨含车库 ¨不含车库 | |||||||||||||
备注:1.仅限已办预售的新建商品房;2.预售备案价、房屋征收安置销售价中含车库的打“√”,不含车库的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