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03/2026-38072
发文机关: 黎川县商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27
黎川县商务局关于印发《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统筹和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黎川县商务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3月26日
为落实《江西省“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类别
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类别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领域的常态化监管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日常检查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范要求,对辖区内不特定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不特定质量事项(如常规出厂检验、仓储条件)实施的普遍性检查;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如产品质量缺陷线索)、转办交办(如上级督办的质量隐患)、数据监测(如追溯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申请(如质量体系变更备案)等实施的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针对某区域、某品类(如乳化炸药稳定性、电雷管抗杂散电流性能)的突出质量问题,履行县司法局备案、县政府批准后,部署县商务局及相关单位的集中整治检查。
二、检查实施
(一)严格落实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民爆物品产品质量行政检查工作,除个案检查外,各相关业务股室要按已备案的检查计划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须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备案后因企业风险等级调整、上级专项部署等情形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要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规范检查程序。在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推广运用江西省“一码通行”系统的“入企扫码”功能。实施行政检查前,各股室应按程序将《民爆物品质量检查审批表》报县级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人事与政策法规股备案。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民爆物品产品质量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内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辅助人员单独或参与实施涉及民爆物品核心质量环节的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要主动出示证件,同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如疑似不合格样品)、查封(如违规储存库房)等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并当场交付法律文书。
(三)规范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明确检查结果、整改要求及时限。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隐患需立即制止的(如超量储存易引发质量劣化),依法责令停止相关作业。依法责令改正的,由业务股室指定专人跟进指导,通过“复查+回头看”督促企业闭环整改。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必须进行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检查禁止性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民爆物品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坚决遏制逐利执法与任性执法乱象,黎川县商务局在2026年检查工作中将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与“八个不得”的纪律红线:既要严守廉洁底线,严禁收受企业馈赠、参加企业付费的宴请娱乐活动或将检查开支转嫁给企业,更要杜绝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服务;既要坚持“无事不扰”,严禁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要防止权力任性,严禁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或动辄责令停产停业;既要破除指标导向,严禁将考核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又要厘清公务边界,严禁以观摩、督导、考察等非检查名义变相实施涉企检查,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二)检查程序频次。涉企行政检查须严格对标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及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规范要求,在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县商务局年度内常规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跨部门检查事项,应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能合并实施的必须合并开展,坚决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确因投诉举报、上级转办、数据监测预警等线索需启动的个案检查,不受上述频次限制,以确保监管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三)检查计划备案。要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1.
黎川县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