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作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它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还直接侵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领导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打击传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继续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严格执行《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坚决打击传销活动,认真做好直销企业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平安黎川”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及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要求,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政府综治目标考核。全县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完善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使传销活动明显减少,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宣传教育工作收效明显,社会对打击传销的认识切实有所提高,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普遍开展,群众识别防范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秀文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李铭华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马 崎 县政府办副主任
万 雷 县工商局局长
何湘鹏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杨应庚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崔卫霖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江日庆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苏福根 县司法局局长
袁晓东 县民政局副局长
饶云明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建新 县教育局副局长
钱 义 县银监办主任
虞 明 日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杨振贤 德胜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丁建平 潭溪乡人民政府乡长
江永霞 社苹乡人民政府负责人
兰先学 宏村镇人民政府镇长
过雪源 樟溪乡人民政府乡长
颜红印 西城乡人民政府负责人
任小刚 熊村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周 明 湖坊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 赳 龙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余兰孙 中田乡人民政府负责人
黄海辉 荷源乡人民政府负责人
黄生旺 洵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谢 斌 厚村乡人民政府负责人
王根平 华山垦殖场负责人
袁火旺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吴建华 县移动公司经理
章剑远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席 玮 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
涂琦勇 县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涂琦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全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为及时掌握非法传销活动的线索和动向,我县设立打击传销投诉举报电话:110、12315。
(二)职责分工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公安局作为主要负责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银监办、县民政局、县教育局等作为协作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具体分工如下:
各乡(镇、场):领导、组织好本辖区打击传销活动工作,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防范和打击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打击成果,净化社会环境。
综治办: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对各乡(镇、场)和各职责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工商局:负责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建立传销和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黑名单;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查处传销及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
公安局:负责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违规房屋出租主黑名单。
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以《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打击传销成果,揭露传销违法性质和欺诈本质,并对打击传销活动进行跟踪报道。
检察院:负责做好对工商、公安移送的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策划者起诉工作。
法 院:负责做好对检察院起诉的传销案的审判。
财政局: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的必要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师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师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民政局:负责接待、疏散、遣送传销人员等善后工作。
银监办:负责对工商、公安查处传销案件冻结银行帐号、封存往来款项提供帮助。
电信公司: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并通过互联网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利用短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黎川县“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县打击传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为召集人,定期(原则上三个月一次)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非法传销活动情况,分析研究打击传销的对策措施,组织部署行动方案。列席会议人员为打传领导小成员及各单位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络员。
四、工作重点
(一)以日峰镇、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强化行政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力争把传销活动和非法直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作联动,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打击传销综合治理的合力,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110”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快速及时发现并查处传销活动,加大侦查力度,抓捕传销头目,取缔传销网络,公开处理传销案件的骨干分子,严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组织以及暴力抗法分子。
(三)大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社区(村)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建立健全群防体系。
总体要求:年内在全县普遍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
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时间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3月16日-4月30日)。在各乡(镇、场)、社区、传销人员聚集地、车站、广场等地张贴《关于远离传销、共建和谐等宣传画》,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敦促传销组织骨干人员向工商、公安部门投案。以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社区干部为基层骨干力量,以社区为责任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摸清传销人员的住所、活动场所,摸清传销活动的形式和种类,摸清传销的组织者、负责人、参与者的数量及联络方式。
(二)打击取缔阶段(5月10日-10月30日)。由各乡(镇、场)牵头,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开展拉网式清查,凡发现有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逐一进行登记,区别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1、对传销组织头目,交由县工商、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县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对严重干扰执法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劝返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传销资金,由县工商、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通知有关开户银行进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疑为传销资金的,要及时向县工商、公安部门反映。
3、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办公、聚会等活动场所的,由县建设、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罚款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公职人员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的,除按相关法规进行惩处外,纪检监察部门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对利用培训、集会等形式劝诱、欺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在传销活动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财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在查处传销活动中,任何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抗拒正常执法。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对各乡(镇、场)、社区、村和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专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整治行动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传销的本质、欺诈性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认识到打击传销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行综合治理。各乡(镇、场)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建立联防联打机制,统一部署,强化责任,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三)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作到职责明确、分工明晰、措施有力、配合协调、步调一致。加大抓捕传销头目、瓦解传销网络力度,加强出租屋管理,做到“打防管控”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反应打击取缔机制,彻底消除传销活动的窝点,并提前制定堵回流措施,对传销活动进行反复清查、打击,防止回潮。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整治效果。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部门设立专人专职负责部门间联络、信息收集、重大事项报告及各类信息反馈等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要教育广大群众,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营造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