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24/2013-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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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3-09-20 15:18:36
西城乡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西城乡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确保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目的,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处置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黎川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城乡辖乡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管理部门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4.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乡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乡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5 森林火灾的界定与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分为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
(1) 森林火警是指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15亩)或其它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起火的。
(2)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5)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其严重程度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大森林火灾)、II级(重大森林火灾)、III级(一般森林火灾)、IV级(森林火警)。并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6 预案启动条件
火场4小时仍未得到控制;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对重点国有林乡、林乡居民地或重要设施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市政府要求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其他县乡请求救助的应急处理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机构设置
乡森林火灾处置应急指挥机构为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森林公安局桥西乡分局。下设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农村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的森林防火。
2.2职责任务
在乡政府和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指导火灾事发地主管部门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现场督导。深入火场一线,协调解决扑火救灾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樟村森林派出所:负责全乡森林防火的组织、安排部署、协调和林乡刑事、行政案件及林火调查的查处工作。
西城乡派出所:负责全乡森林防火治安维护工作。
财政所:负责解决好全乡森林防火经费。
民政所:负责森林火灾乡的救灾、死难者善后处理及灾后重建工作。
卫生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伤病人员的救护工作。
三、预警、监测、信息报告与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乡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乡森林公安分局应当根据县防火办的火险形势预测预报,及时传达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3 火情监测
乡防火办应当利用各种监测手段,及时掌握森林火点和火场的情况及发展态势,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一般火情,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火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⑴一般级别以上的森林火灾;
⑵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⑶风景名胜乡,国家重点林业工程乡的森林火灾;
⑷集中连片面积较大集体林乡发生的森林火灾;
⑸威胁居民乡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⑹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⑺与其他县乡交界处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⑻需要省、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火灾扑救
4.1 扑火指挥
发现森林火灾后,火灾事发地主管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当2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当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组成由乡长林楠为组长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建立乡扑火前线指挥部,协助开展扑火救灾工作,按预案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2 扑火原则
4.2.1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护灾乡群众和扑火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4.2.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4.2.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2.4在落实责任制中,采取分段包干、划乡包片的方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3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4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林区居住群众周围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
4.5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卫生局组织救治,死难者由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6扑火力量
本着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乡森防指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各村组织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地的森林消防专业队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 由各自然村小组组织的半专业队伍,由各村委会指挥调遣,负责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
第三梯队:当地各直属单位,由乡防火办根据扑火需要就近调集。
乡防火办、森林消防专业队、各村都应视历年火灾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重点火险乡平时要储备较多的风力灭火机、灭火器等,并保持完好,保证战时应急调用。
4.6.2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火情后,事发地的扑火队伍应当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火灾时,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派其他应急队伍增援。
4.6.3跨县乡域增援扑火力量。在灭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援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县及其他乡的扑火队伍实施跨乡域支援扑火。增援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7 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案件由樟村森林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
4.8 信息发布
4.8.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地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8.2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9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省宣布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其他较小的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五、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灾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2善后处置
在对森林火灾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切实解决灾民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群众情绪的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乡政府要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损坏或者丢失的,乡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3 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5.4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乡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六、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乡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6.2 后备力量保障
乡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森林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并在重点装备半专业扑火队伍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在应急处理工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收集、掌握有关扑火机具、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潜力信息和毗邻地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火机具、装备信息,通过建立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的快速生产启动和紧急调用机制,实现扑火物资的动态储备。
6.4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列入乡级财政预算。
6.5 培训演练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乡干部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知识。同时,对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装备,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西城乡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乡政府批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城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