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08/2014-01006
发文机关: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4-10-31 11:33: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提高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对象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及大病补充等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国家公职及退休人员除外)
二、大病种类
大病种类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以下简称十二种大病):
1、 恶性肿瘤;
2、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 重症肝炎(肝硬化、肝腹水或急性肝坏死);
4、 脑中风;
5、 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 重症精神病;
8、 系统性红斑狼疮;
9、 脑性瘫痪;
10、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11、 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2、 帕金森氏综合症。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 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淫乱、违法犯罪等引发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四、住院救助
(一)同步结算
县内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实行民政救助、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与定点医院同步结算。即民政救助金额、医疗报销金额和救助对象自付金额同步结算同步兑现。民政救助金额由住院救助定点机构按规定比例和额度垫付。
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户按个人自负住院费的50%救助,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按自负住院费的100%救助。
3、护理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住院治疗需护理的,经民政局批准后,护理费(指护理该院民期间实际发生的交通、护工、伙食等费用)标准为:半护理限60元/天,全护理限100元/天。
(二)直接救助
1、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及大病补充等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因患十二种大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及大病补充等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的5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因患十二种大病以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及大病补充等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4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3、救助对象家庭儿童(未年满14周岁)因患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2)血友病;(3)尿毒症(肾衰竭);(4)脑瘫]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的5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4、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和第5种“两类对象”,因患十二种大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或新农合保险及大病补充等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的4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因患十二种大病以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及大病补充等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及大病补充等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高于2万元(含2万元)低于6万元的按10-20 %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其个人自付部分超过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按30 %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五、专项救助
在我省已开展的儿童“两病”(符合救助病种的“先心病”、“白血病”)免费救治、困难尿毒症患者一周两次免费血透治疗、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30-45天)、“光明·微笑”工程的基础上,逐步将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16类疾病纳入按病种定额付费救助范围。对农村居民已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大病的专项救治,按照《关于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卫农卫字〔2012〕22号)规定执行。
六、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程序
规范救助程序是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各乡镇(场)要严格规范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防止冒名顶替和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1、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
2、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5种对象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凭证、大病补充等保险报销凭证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场)审核。乡镇(场)应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身份认真核实。
3、城镇“三无”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由县民政局联合乡镇(场)共同认定救助对象,待身份确认后实施救助。
4、对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5种“两类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民政局进行身份认定后按程序实施救助。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患者申请医疗救助,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提出申请,报乡镇(场)审核。各乡镇(场)要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对申请对象身份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并将救助结果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给予书面回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七、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各项救助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要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救助对象身份审批,规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简化救助工作程序,抓好医疗救助和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政策的落实。
2、规范工作管理。一是规范救助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认定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而批准给予救助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救助实施公平公正。二是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统筹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或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规范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医疗救助工作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加强救助档案管理。
此文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核定救助标准以住院日期为准),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