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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25/2014-00620

    发文机关: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4-04-20 16:27:23

关于印发《潭溪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04- 20 16: 27 浏览次数:

各村(居)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保护耕地,促进农村居民占合理布局,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城镇化、经济发展的关系,根据《关于批准黎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黎国土〔2013〕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增减挂”),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以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新建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快速增长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关系,立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理配置村镇土地资源,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先易后难、分步实施;3、统筹安排、规范操作;4、自愿合法、维护利益。

二、工作任务

通过各村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次我乡共有4个增减挂项目区涉及3个行政村,拆旧区总面积104.31亩,具体情况如下:

(一)河溪村谢家排村小组G50G018048图斑号107/203,面积45.6亩,需要拆迁57户,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460平方米、现况是空心村,无人居住,需先实施房屋拆除再进行复垦施工。

(二)长洋村拆旧项目区

长洋村G50G17048,三个图斑号:161/204(红旗砖厂)、5/203、8/203,面积分别为7.91亩、8.8亩,总共面积17.71亩,需要拆迁17户,现况是空心村,需先实施房屋拆除再进行复垦施工。

(三)团村村拆旧项目区

团村村老街村小组图斑G50G019048,图斑号:122/203,拆旧区面积42亩,需要拆迁户78户,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18亩,附房建筑占地面积14亩,空闲地10亩。现况是空心村,另有5户零星居住,需先实施房屋拆除再进行复垦施工。

三、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2014年4月20日前,各项目所在的村委会负责搞好权属摸底,并登记造册,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权属协议报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4年4月26日前,有拆迁任务的各村要切实做好拆旧农户的思想发动工作并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报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乡项目领导小组于4月28日前制定出拆迁方案和编制施工预算。

3、2014年5月20日前,由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项目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明确施工技术队伍。

4、2014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工程任务由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领导小组申请工程验收。

(二)施工要求

1、有拆迁任务的项目区必须将拆旧区规划图范围房屋按时按量全部拆迁到位。

2、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

3、各项目区必须按拆旧区规划图的范围施工,复垦面积不得减少。

4、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的合法权益。

(三)措施要求

1、各项目区所在村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党支部书记亲自抓负总责。由村小组选出2-3个人员成立“增减挂”项目理事会,理事会职责:①召开好拆迁户群众大会,并把“增减挂”项目建设政策宣传到位,②组织协调并与农户拆除旧屋签订合同,③对拆屋户进行补偿方案上报乡“增减挂”办公室。

2、加大宣传力度,各项目区所在村必须先召开村干部会议,确保干部思想统一,再召开群众代表大会,让项目区群众能认识到该项目的益处,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号召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带头支持和维护挂钩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长效机制。项目竣工验收后,各村委会要对所辖区的整理复垦项目进行后期管护。

四、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拆迁及安置补偿方案

补偿方式及标准

1、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的,测量以墙体为界,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120元/m2。

2、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的,测量以墙体为界,只补偿一层面积,补偿标准100元/ m2。

3、破旧老厅(屋),测量以墙体为界计算面积,补偿标准为60元/ m2。

4、生猪、牛栏房和厕所,测量以墙体为界计算面积,补偿标准为30元/ m2。

5、已拆除的宅基地以有基脚为准,补偿标准是8元/ m2。

6、村小组的公共场所地面积不给予补偿。

奖惩措施

1、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奖励补偿金的10%。

2、如由拆迁公司拆迁的不给予奖励,拆迁的旧屋材料转为拆迁费。

3、如出现争议面积由乡“增减挂”项目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政策研究处理。

4、各任务村在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后,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奖励200元/亩,用于理事会工作经费。

 

 

                                 潭溪乡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 潭溪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