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05/2016-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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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成文日期: 2016-05-19 16:32:00
县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黎川县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的报告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和财政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以及对违反《规定》、《实施意见》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的情况。
(八)执行“三项治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报告内容
(一)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实施追究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规定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四)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报告内容
(一)协助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和考核的情况。
(二)针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和有效解决的情况。
(三)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四)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以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情况。
(五)执行“三项治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告形式:
(一)实行书面报告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当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二)实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将年度廉洁自律情况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以述廉方式向干部职工通报。
(三)实行公示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告内容,按规定要通过公示栏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其他报告形式。
第六条 不按本制度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办公室协助党组认真做好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