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05/2017-02075
发文机关: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7-02-19 16:29:57
信访维稳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规范综治信访维稳隐患排查工作,发挥排查预警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隐患,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县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主要领导是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综治信访维稳隐患包括影响本单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的情况。
第五条 建立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网络。实行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单位和挂点镇。
第六条 落实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 领导对挂点镇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干部对挂点所的综治信访维稳隐患要充分掌握、及时研判,积极采取措施调处;乡财政所干部要摸清隐患底子,及时发现收集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隐患,主动介入调解,并及时向上级综治信访维稳机构报告。
第七条 每10天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日常排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前组织专项排查。
第八条 在制定重大决策、建设重大项目和调处综治信访维稳事件过程中,有可能引发的隐患进行研判,要重视对研判的应用,工作决策中要加强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登记造册,逐级如实上报。
第十条 根据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统一按照省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分流处理,并落实调处稳控措施,突出隐患要落实领导包案。
第十一条 赴省进京上访的隐患掌握率达到100%,对到市上访的隐患掌握率达到80%以上,到县上访的隐患掌握率达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