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监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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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监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省质监评审中心,省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要求,省局决定,就我省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措施:
一、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对省局负责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类别和委托设区市局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作出调整。
(一)《决定》中明确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19类工业产品中,共有7类为省局发证,包括橡胶制品、电力整流器、岩土工程仪器、泵、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水文仪器、输水管。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和省局办公室(办证大厅)、评审中心自《决定》印发之日起立即停止办理以上7类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
(二)《决定》中明确下放给省局实施生产许可的8类工业产品,包括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自2017年9月1日起,将以上8类工业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除外)生产许可工作委托给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局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办理。
(三)省局与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重新签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在委托类别中减少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7类工业产品,增加总局下放给省局的8类工业产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待总局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再予自动取消。
(四)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2017年6月1日以后组织的实地核查,审查组成员劳务费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局评审费、讲课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质监计字〔2015〕19号)规定的评审费标准,从省局拨付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直接支付给审查员。
二、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按照《改革意见》和《改革通知》的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证。
(一)全面压缩许可审批时限。省局负责审批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包括省局委托给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办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审批工作。各单位负责受理的部门应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负责审查的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送检等工作(企业送检及检验时间不含在内);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自收齐审批发证材料之日起6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批、决定等工作;负责证书打印和送达的部门自许可决定之日起2日内完成证书打印和邮寄等工作。国家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局负责受理的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受理和材料邮寄工作。
(二)有条件免于发证前实地核查。省局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除外),包括省局委托给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办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企业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可以免于实地核查。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材料;
2.所在县级以上负责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承诺书;
3.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出具的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发生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的书面证明。
各单位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发证检验报告后按程序审批发证。
(三)有条件替代发证前产品抽检。省局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除外),包括省局委托给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办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的,申请时提交以下检验报告,各单位负责审查的部门可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工作。
1.同产品单元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以上监督抽查报告;
2.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同产品单元1年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的检验报告(此项改革工作待报总局批准后实施)。
以上报告应覆盖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
(四)改进行政决定证书送达方式。为减少企业负担,进一步方便企业,所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决定由各级质监局负责受理的部门当场交付或直接邮寄给企业;许可(不予许可)决定证书由各级承担审批发证的质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接邮寄给企业。
全省质监、市场和质量监管系统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将省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措施告知企业。要认真负责、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改革措施,方便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