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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08/2018-01944

    发文机关: 民政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8-12-18 15:59:43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老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12- 18 15: 59 浏览次数:

黎府办发〔2011〕5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中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赣府发〔200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4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抚府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县老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我县老龄工作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截至2010年底,我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3.1万,占全县总人口的12.4%。为此,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县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倡导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努力开创我县老龄工作新局面。

(三)我县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把解决当前老龄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和丰富老年人的物质与精神文化生活;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四)我县老龄工作的主要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实际的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互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老年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突出重点,着力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一)提高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抓好家庭成员赡养责任的落实,重视解决各类赡养矛盾和纠纷。

1、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县对持有本地户口年满100周岁及以上、90(含90)至99周岁、80(含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老年人生活补贴无论有无工作单位,无论城乡户籍,均由县老龄委办公室审核名单,通过“社会化”途径在每年的3月和9月份分两次发放,以当年实际生活月份按比例折算。具体标准如下: 80(含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366元;90(含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732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3660元。

2、从2011年8月1日起,对全县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前入伍;(2)年龄在60周岁以上;(3)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4)农村籍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由县民政局发放,资金由中央、省下拨资金解决。

(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认真落实老年人医疗优待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等方面,坚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医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待。县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健康检查。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各乡(镇、场)要予以积极配合。

(三)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救助,救助重点向农村高龄、失能、特困、低收入老年人倾斜,将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老年人纳入临时救助对象,将所有高龄贫困老年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动员慈善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贫困救助活动。

三、夯实基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多渠道筹措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资金。县乡财政要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2‰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并在三年内每年提高1‰,使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达到财政收入的5‰,重点对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组织实行扶持。

(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用房自建且投入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80张(含)以上床位的按600元/床予以补贴,80张床位以下的按400元/床予以补贴,用房租赁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补助,每年100元/床(以上均以已开业且实际入住老人为核补前提)。对已开业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运营补贴为每年50元/床,运营补助为5年。所需资金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资金中解决。

(三)加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县财政每年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本级留存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应予以相应配套。力争3—5年内,实现县内有1-2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民办公助养老机构。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县发改委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将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切实抓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要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服务信息网络和求助呼叫系统,突出解决老年人就医、就餐、居所清洁服务等问题,争取用3-4年时间,使居家养老服务在全县推广。

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要实行“以奖代补”形式,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县城区新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由县财政和日峰镇按一定比例配套解决。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及服务性岗位列为公益性岗位,实行政府购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五)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市政府文件(抚府发〔2011〕9号)精神,凡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

(六)保障养老机构用地和用房。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用地取得方式和使用范围按照按照市政府文件(抚府发〔2011〕9号)规定执行。

(七)壮大养老服务队伍。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八 )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监督。

四、创优环境,营造老龄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一)强化老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中小学校要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计划,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作用,利用重阳节和重要纪念日,宣传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宣传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公安部门要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惩处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完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要依法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住房、财产、继承等合法权益。要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三)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老年人(大学)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居委会和乡(镇、场)要设立老年文化活动室。要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健康旅游和文艺汇演、才艺展示等娱乐活动,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

五、加强领导,促进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本级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各乡(镇、场)要参照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配齐配足老龄工作部门编制和人员。

(二)加大老龄经费投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渠道筹资,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老龄事业发展的投入,使其与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将老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老龄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老龄工作职责。老龄委要切实发挥协调指导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县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对县老龄委负责,按照承担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努力完成老龄委交给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