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05/2018-02998
发文机关: 黎川县财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8-08-28
黎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发展新常态,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4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补充通知》(赣财扶〔2018〕1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我省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赣财扶〔201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是指按照文件规定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
第二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黎川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按照“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保障我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具体为:
(一)省级层面主要有: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资金、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用于基层农业技术服务和农村沼气建设部分)、现代农业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部分)、林业资源保护(生态公益林补偿和古树名木保护及风景林建设部分除外)、林业产业发展(用于油茶产业、毛竹产业部分)、水利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部分)、扶贫县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赣南原中央苏区和罗霄山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扶贫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市级层面主要有: 市级专项扶贫资金和新农村建设市级配套补助经费中用于贫困村或贫困户部分。
(三)县级层面主要有: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筹整合的深度和质量,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可以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预算调整工作。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政府隐性债务,杜绝以脱贫攻坚名义,违规举债,违规融资。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根据实际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情况,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脱贫攻坚重大政策、重大事项、重要举措和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调度制定县级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议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审查各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事项、批复项目资金下达及项目调整事项;组织开展脱贫攻坚调查研究和工作考核等事项。
(二)县扶贫和移民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负责编制全县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批复,并做好项目实施台账、推动项目进度、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监督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的收支管理,建立资金台账,实行专账核算,实时掌握资金进度。严格按照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细化资金审批拨付流程,做好资金拨付和资金安全运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整合后的资金实际使用方向管理财政涉农资金;配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本领域脱贫攻坚规划;负责本部门管理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的筛选、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论证充分、合理可行、群众认可;认真实施统筹整合项目,建立资金使用档案;承接上级对口部门检查验收并负责抓好项目监管及竣工验收,对由几个部门的项目资金组成“拼盘”的大项目,原则上确定项目资金额较大的单位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他单位为成员单位,无论牵头单位还是成员单位均要明确项目负责人监管验收,确保项目实施。
(五)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辖区项目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在所在地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全责。
(六)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七)县纪委:依法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建立完善项目库。各乡(镇)、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规范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每年12月之前,确定下年度扶贫项目库,每个项目必须有建设地点、资金规模、建设内容、时间要求、受益人口、责任单位等信息。
第八条 分配下达项目。县扶贫和移民、发改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分配与实施监管,每年在县政府涉农扶贫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20天内,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具体项目及资金额度),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行文下发各乡(镇)具体实施,同时抄送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限时办结制。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脱贫攻坚项目的审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短期限内限时办结。即:项目业主单位在收到资金计划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项目设计和评审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确需超出规定时间,由业主单位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本着“特事特办”原则,优先对脱贫攻坚工程项目予以预(决)算评审,预算评审必须在摇号结束后5个工作日完成;决算审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初审10个工作日,复审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规范项目实施程序。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黎川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黎府发〔2017〕4号)以及《中共黎川县委办公室 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黎办字〔2017〕119号)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公示制。乡(镇)要加强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项目质量;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要明确每个扶贫工程的项目责任人,并经常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必须及时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包村干部、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财政所工作人员、协同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规划设计核实项目工程量结算清单,出具验收报告。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验收时应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扶贫项目实行完工结算评审制度。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完工后,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工程完工结算评审;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按30%的比例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抽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全部实行竣工决算审计。须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完工结算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设立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专账,各乡(镇)财政所对应设立扶贫资金专账。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扶贫资金文件时,将指标下达至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专账,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资金额度分配文件,向县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将资金拨付到部门项目资金专账或各乡(镇)财政所扶贫资金专账。县乡两级均应建立扶贫资金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扶贫资金的信息收集、资料上报、资金拨款申请等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扶贫项目工程进度报表、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报表以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审批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全程跟踪统和实时掌握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运行情况(包括资金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保证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资金拨款申请单;项目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方面提出意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察看项目实施情况,按预算、进度、合同签署审核意见,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一是对合法合规、材料完备的拨款申请,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得延压。二是创新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即项目开工建设,可拨付项目资金的3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拨付项目资金的70%;项目完成结算评审,拨付项目资金的100%,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将履约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为项目资金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无工程质量缺陷的则无息退还。三是权限下放,改县级报账制为乡级报账制,所有资金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施工进度及相关规定自主把握。
第十七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整合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农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并及时报乡(镇)财政所。财政所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明细表及相关凭证资料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一卡通”账户,严禁现金发放。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使用的范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其中: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中央要求不再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教育新增教育资助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补充保险;
(三)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涉农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统筹整合资金分配及安排使用情况、工作进度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乡(镇)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利用公开栏(墙)、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数额及结构、项目效益目标等),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0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设立项目公示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全面加强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应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及个人在整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整合资金;
(二)不按要求进行社会公示,或公示的时间、范围、地点不符合要求;
(三)暗箱操作侵犯群众利益;
(四)侵占截留、挪用滞留整合资金;
(五)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六)涉及违反整合资金操作程序,擅自扩大或改变整合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
(七)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申报、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项目和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县扶贫和移民局等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及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按规定整合或拒不整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