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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08/2019-12580

    发文机关: 黎川县民政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02-01

关于《黎川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 02- 01 09: 22 浏览次数:

全县广大群众:

为有序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自2018年起全县规划建设了19座农村公益性墓地,现已全面完工。为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秩序,我局研究起草了《黎川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9年2月15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席思平,电话:0794-7522715,邮箱:lcmzj@126.COM

 

 

附件:黎川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黎川县民政局

2019年2月1日

黎川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殡葬改革,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葬(安放)服务的节地生态型墓地。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提前预购、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和指导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会负责管理,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墓穴安葬使用登记、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内容为墓穴管理费用,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收费标准:单人墓200元/座(20年),双人墓400元/座(20年)。收费标准应予以长期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仅限于本乡(镇)、村(居)的居民,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建立骨灰跟踪管理制度,杜绝公墓外安葬。墓区内禁止超标准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十条  墓区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丧属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由乡(镇)或村(居)按墓穴编号顺序提供墓穴,在骨灰安葬入墓穴后,发放公墓证。严禁提前预购、私下转让、倒卖墓穴。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批复、用地(含林地)报批、财政评审等相关手续,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县财政部门要预算安排农村公墓管理专项经费。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墓地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第十三条  档案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取金额、墓穴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第十五条  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转销、私下转让、炒卖墓穴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由黎川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