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13/2019-12581
发文机关: 黎川县科技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06-06
关于征求《黎川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全县广大群众:
为促进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更好发展,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我局研究起草了《黎川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9年6月14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饶玲惠,联系方式:0794-7566757,邮箱:jxfzlckjj@163.com)
附件:黎川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黎川县科技局
2019年6月6日
黎川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科贷通”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下称三方合作协议),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科贷通”是指省科技厅与县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向合作银行存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科贷补偿金”),合作银行承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总规模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2年内任一时点达到省、县科贷补偿金总额的10倍及以上,并向县内单个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年期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技术研发流动资金贷款(具体按照企业科研项目投入总费用〈以县统计局统计年报的研发费用结合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县及自主科研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的80%确定推荐额度)。单户企业申贷额度一般控制在200万元(含)以内,若申贷企业资产信誉特别优良(具体以合作银行认定结果为准),贷款额度可最高放宽到5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杠杆作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黎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我县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黎川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科贷通”贷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科贷通”融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初步风险的把控,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银监办、合作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和贷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二)设立“科贷通”风险补偿金400万元,并指定鑫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作为运营主体。
三、贷款条件
(一)我县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近三年实施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对创新型创意设计类企业需拥有外观专利;或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属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属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协同创新体;或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或瞪羚、潜在瞪羚企业;或培育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合作银行新模式授信客户准入范围要求。
(三)借款人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互保联保情况。
(四)符合绿色金融发展的管理要求。
四、申报审批流程
(一)拟贷款工业企业自愿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入园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非入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征集。
(二)贷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科贷通”贷审会,对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征集企业名单进行审核以及风险评议,确定“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并上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三)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进行审查核定后,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合作银行。
(四)合作银行按照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科贷通”备选企业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和审贷,并决定是否授信。对不予授信的,说明理由。
(五)合作银行决定授信后的企业应接受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无异议的拟贷款企业,可在一年期内申请我县“科贷通”政策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写《黎川县“科贷通”融资中小微企业推荐表》,并出具贷审会决议。
(七)合作银行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的《黎川县“科贷通”融资中小微企业推荐表》和贷审会决议,依据业务流程完成信贷审核工作。
(八)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与合作银行签订《个人资产保证合同》,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合作银行依据业务流程发放贷款。
(九)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企业相关贷款资料报领导小组以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并列入“科贷通”贷款企业库。
五、贷前贷后管理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科贷通”贷前评审及贷后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并召集各成员单位及涉贷合作银行参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牵头部门通报企业续贷、调整额度、新申报贷款企业详细情况,各职能部门补充意见,初步确定支持企业对象。
(二)合作银行通报贷后企业贷款余额变动及结算情况。
(三)县工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贷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工资发放、生产经营情况。
(四)财政部门通报企业财务数据。
(五)税务部门通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缴纳情况。
(六)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贷后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六、责任追究
“科贷通”贷款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领导小组可责令贷款企业退出“科贷通”,并收回其贷款。
1.未按时支付月贷款利息;
2.到期未按时还款或恶意逃避债务;
3.发生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4.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5.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科贷通”贷款企业发生贷款逾期或欠缴利息30天内,由合作银行依法提起法律诉讼,并按规定实施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后,依法冻结企业所有股东的个人资产,同时,将该企业及所有股东列入江西省“科贷通”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黑名单。
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科贷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如公司法人、股东变动、法人及股东重大资产转移等重大事项,企业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强对企业“科贷通”贷款的监管。各涉贷银行对“科贷通”贷款要视同正常企业经营贷款进行监管。当企业发生风险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提出风险预警。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参照《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科发〔2015〕1号)执行,实行省、县和合作银行每笔不良贷款损失按25%、25%、50%的比例承担。对省、县财政补偿金的弥补程序:合作银行对代偿企业提起司法诉讼,按相关的司法程序开展追偿工作直至执行到位后,如发生代偿的企业最终资不抵债,剩下的不良资产由“科贷通”领导小组再按比例启动地方补偿金弥补,如一旦发现银行私自直接从县风险保证金扣除的情况,责任银行必须及时退回并从该银行划走代偿企业借款10倍的县财政银行存款,同时县财政补偿金不再弥补代偿金。
七、风险控制
合作银行负责“科贷通”贷款业务的贷后监管,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应予以协助。
(一)逾期处置。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出现经营情况恶化或其它重大不利影响预计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向企业送达《催款通知书》,并通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采取处置措施。
(二)补偿申请。对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以及暴露重大风险事项导致授信客户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丧失的,由合作银行先行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起诉,在获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省科投公司、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补偿通知书》,要求以科贷补偿金予以补偿。合作银行申请科贷补偿金补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科贷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2.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3.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补偿。省科投公司对补偿申请审查核实后及时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交补偿建议,经省科技厅、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原则上一个月之内(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按逾期贷款未结清余额(包括本金、利息)的25%、25%、50%补偿比例完成科贷补偿金补偿支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总补偿额,分别以不超过各自推荐给合作银行的企业该年度截止至补偿申请时实贷款总余额最高值的1/20为限,并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县“科贷通”风险补偿金各自存入的科贷补偿金承担有限责任。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四)贷款追偿。对于合作银行获科贷补偿金补偿后,应继续在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协助下依法进行追偿,追回企业欠款扣除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按合作协议承担补偿比例返还科贷补偿金账户。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向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实行账销案存。
(五)发生追偿的企业将纳入信用江西失信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在偿还贷款前将不能获得科技政策资金支持。
(六)企业未清偿贷款之前,合作银行有权拒绝支取科贷补偿金账户资金的申请。合作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终止合作协议,撤回科贷补偿金账户资金:
1.合作银行未在协议期限内发放“科贷通”贷款;
2.合作银行未按规定操作,未依法对企业和连带责任人全额追偿,违背三方合作宗旨和要求。
八、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黎川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合作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考核。根据合作银行贷款放大倍数以及代偿发生情况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融资资格。
(二)本着支持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对按时还本付息、信誉良好、科技含量高的借款企业,可以在续贷额度、省“科贷通”贴息及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发生追偿的企业,纳入科技政策支持风险警示系统,列入警示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类计划项目;对造假和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类计划项目的资格。
(四)县“科贷通”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合作银行的“科贷通”贷款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审计。若发现银行人员存在违反银监规定的线索移交县银监办;若发现银行人员和各成员单位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黎川县“科贷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