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53/2020-10206
发文机关: 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1-20
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川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黎川征地(2020)00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黎川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城镇住宅、城镇村道路、公用设施、其他商服。具体如下:
城镇村道路项目位于回上村下后山组 、回上村上后山组 、回上村下株林组 、回上村上株林组 、回上村回上组、回上村街上组、幸福村下堡组、幸福村桥头组、幸福村一组、幸福村二组、幸福村三组、芦陂村江家组、芦陂村潘家组、芦陂村涂家岭组、芦陂村江家湾组、芦陂村前进组、芦陂村胜利组、芦陂村茅坪组、芦陂村前头组、芦陂村,城镇住宅项目位于燎源村坳上组、燎源村双井组,公用设施项目位于燎源村坳上组、燎源村双井组,其他商服项目位于燎源村坳上组、燎源村双井组。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黎川县日峰镇回上村下后山组 、回上村上后山组 、回上村下株林组 、回上村上株林组 、回上村回上组、回上村街上组、燎源村坳上组、燎源村双井组,潭溪乡幸福村下堡组、幸福村桥头组、幸福村一组、幸福村二组、幸福村三组、芦陂村江家组、芦陂村潘家组、芦陂村涂家岭组、芦陂村江家湾组、芦陂村前进组、芦陂村胜利组、芦陂村茅坪组、芦陂村前头组、芦陂村。
(一)所在图幅:涉及G50G017047、G50G017048、G50G018048、G50G019047图幅。
(二)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面积328.4595亩,其中农用地319.9185亩(含耕地191.8935亩)、建设用地1.938亩、未利用地6.603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县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黎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黎川县征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黎府字[2017]10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安置费用如下:
表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权属 | 地类 | 面积(公顷) | 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征收 集体 土地 | 日峰镇回上村、潭溪乡(幸福村、芦陂村) | 水田 | 12.3174 | 60.3 | 742.7392 |
旱地 | 0.3067 | 60.3 | 18.4940 | ||
园地 | 1.8483 | 60.3 | 111.4525 | ||
林地 | 2.5862 | 24.12 | 62.3791 | ||
其它农用地 | 1.2014 | 24.12 | 28.9778 | ||
建设用地 | 0.1292 | 60.3 | 7.7908 | ||
未利用地 | 0.4399 | 18.09 | 7.9578 | ||
小计 | 18.8291 | 979.7912 | |||
日峰镇燎源村 | 水田 | 0.1688 | 57.9 | 9.7735 | |
林地 | 2.888 | 23.16 | 66.8861 | ||
其他农用地 | 0.0111 | 23.16 | 0.2571 | ||
未利用地 | 0.0003 | 17.37 | 0.0052 | ||
小计 | 3.0682 | 76.9219 | |||
合计 | 21.8973 | 1056.7131 | |||
收回国有土地 | 日峰镇人民政府、潭溪乡人民政府、黎川县水稻良种繁殖场 | 水田 | 1.9779 | 60.3 | 119.2674 |
园地 | 0.0897 | 60.3 | 5.4089 | ||
林地 | 0.0403 | 24.12 | 0.9720 | ||
其它农用地 | 0.1428 | 24.12 | 3.4443 | ||
未利用地 | 0.4903 | 18.09 | 8.8695 | ||
小计 | 2.741 | / | 137.9622 | ||
燎源水库 | 未利用地 | 1.4533 | 17.37 | 25.2438 | |
小计 | 1.4533 | / | 25.2438 | ||
合计 | 4.1943 | 163.2060 | |||
总计 | 26.0916 | 1219.9191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1的比例构成。
表2.地上附着物补偿表
序号 | 地上附着物名称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1 | 水稻 | |||
2 | 一般菜地 | |||
3 | 一般林地 | |||
总计 |
已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明细表(按各村、村小组分列),各明细表将张贴至所属的村、村小组。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付方式:上述费用在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四、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地点一般为村委会或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自政府发布征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安置方式
被征地农业人口,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保安置(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中支付)。本次征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30人,其中安置劳动力22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并另行公布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人员名单。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本方案发布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2月1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七、听证事项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或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再统一申请),送达县自然资源局或所在乡镇自然资源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实施方式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反馈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黎川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县政府将组织有关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联系地点: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员:张学平
联系电话:0794-7522823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