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53/2020-08936
发文机关: 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10-21
黎川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办事指南
根据自然资规[2019]2号、赣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及“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改革要求,我局拟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拟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将修订后的办事指南公示如下:
事项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6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6年增补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6年增补本);《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申请条件:
1.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城乡规划,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另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符合性说明);
5.项目涉及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线性工程需提交沿线各乡镇支持性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7.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8.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提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
9、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10.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四、实施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规定的材料向黎川县行政审批股提出申请;2、审查。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股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查,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的,给予核发。3、公示。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批前公示通知书》,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须进行公示; 4、发证。
五、办理机构: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股
六、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
七、联系电话:0974-7121607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九、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二: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2. 建设项目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及拆迁情况;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实施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规定的材料向黎川县行政审批股提出申请;2、审查。黎川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科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查,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公示。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批前公示通知书》,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须进行公示; 4、发证。
五、办理机构: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股
六、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
七、联系电话:0974-7121607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九、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三: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二、申请条件
(一)有关手续完善
1、前期规划手续完善
(1)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办;
(2)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建筑方案已批准;
2、土地手续完善
3、施工图审查审核完成
4、其他手续完善
(二)现场符合要求
1、现场条件
(1)完成拆迁工作
(2)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其电子文件;
3、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提供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单项建筑工程应提供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方案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外省(市)设计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
4、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5、建设项目本身及周边建筑物按规定有日照间距要求的,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6、报审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提供原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调整、修改的说明;
7、报审分期实施项目的,提供原批准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
﹡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应绘制在"四线图"上);方案文件格式为图形文本及电子文件各壹套,图形文本需加盖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认可章;
﹡用地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a、用地总平面规划图(1∶500或1∶1000);
b、用地竖向绿化、综合管线规划图;
c、规划设计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2、建筑设计方案文件格式为图形文本三套及电子文件,图形文本需加盖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认可章;
﹡ 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内容:
建筑平、立、剖面图;
b、二个或二个以上建筑彩色效果图(鸟瞰图、景观效果图、绿化亮化效果图); c、建筑设计方案说明书及主要技术指标。
﹡属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项目的,应提供:
①平面布置图(应绘制在由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1000城市地形图上); ②有关协议文件; ③需破挖城市道路的,应提供市政部门、交通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8、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除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提交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9、经审定的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0、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件;
11、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个人住宅用地除外)(前期提供则不再提供)。
12.建筑面积核算报告。
四、实施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以上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股提出方案报批申请,待方案通过后,持以上相关材料向行政审批股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申请;2、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完成方案初审,并报黎川县专业规划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专家评审意见》;3、报批。申请人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经复审,并报县专业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向申请人发出《批前公示通知书》,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须进行七日以上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政府审批。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局规划股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规划通知书》。5、黎川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完成施工图审查,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发出《建筑施工图规划审查修改通知书》)——发证(审查合格后,黎川县行政审批股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通知书》、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批后公布(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通知书》后,申请人制作公示牌,向社会公布)
五、办理机构: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股
六、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
七、联系电话:0974-7121607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九、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评审、规委会审议、县政府审批及公示时间)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黎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