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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36/2020-10579

    发文机关: 黎川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黎府字〔2020〕76号

    成文日期: 2020-12-11

关于公布黎川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2- 11 16: 40

黎府字〔2020〕76

 

 

关于公布黎川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山垦殖场,德胜企业集团,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2020年第十六次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黎川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黎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黎川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为加快推进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参照周边县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黎川县征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含义

1.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用)土地时,对处正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一般按实际种植的当季作物根据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计算一季的产值,超过正常的种植密度部分和能如期收获的可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二)处理原则

坚持“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原则。

1.被征收(用)土地上的树木、花木等由产权人自行解决移栽地块。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产权人砍伐,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放砍伐费。果树、经济林、苗木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移植费用过高、不能(宜)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2.农田水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按实际给予补偿。

3.对专业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养殖户,由产权人自行解决搬迁地块,按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符合存栏密度、非突击增养)畜禽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偿。

4.对水产养殖户基建部分和养殖水产分别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另行补偿。

5.列入农村环境整治范畴的按其规定处理。

6.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由所在乡(镇)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园林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进行现场勘察判定,情况属实的不予补偿。

(三)处理机构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为实施主体,具体由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园林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青苗补偿费

1.水稻:秧苗期600元/亩,拔节孕穗期800元/亩,抽穗开花期1000元/亩,灌浆结实期1300元/亩。

2.菜地:普通菜地1600元/亩,开荒菜地1300元/亩。

3.吊瓜:第一年6000元/亩,第二年、第三年3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果树

每亩株数不低于40株,不足40株的按40株/亩折算单价后计算。

1)板栗、油奈、桃、黄花梨等普通果园:幼树期1800元/亩、初果期3000元/亩(树龄在4年以上)、成熟期5000元/亩(树龄在7年以上)、盛果期9000元/亩(树龄在10年以上);

2)柑桔等精品果园:幼树期3500元/亩、初果期4500元/亩(树龄在5年以上)、成熟期6000元/亩(树龄在7年以上)、盛果期10000元/亩(树龄在10年以上)。

3)柚子:栽种1-2年4500元/亩、幼树期7500元/亩(2年以上5年以下)、初果期10000元/亩(树龄在5年以上)、成熟期13000元/亩(树龄在7年以上)、盛果期16000元/亩(树龄在10年以上)。

果树的实际产期根据树型、树冠、树高等果树生长状况和产量,并参考栽种时间和管理情况确定。

2.林木

1)人工林:10年以上(不含10年,下同)杉木人工林由县林业局审批采伐指标,按采伐证登记的采伐蓄积补偿采伐费用。达到成熟林、过熟标准的补偿50元/每立方米,达到近熟林标准的补偿150元/立方米,10年以上未达近熟人工林补偿450元/立方米。10年以下杉木人工未成林1年生1385元/亩、2年生1709元/亩、3年1936元/亩补偿、4年生2041元/亩、5年生2156元/亩、6年生2280元/亩、7年生2416元/亩、8年生2558元/亩、9年生2710元/亩、10年生2873元/亩补偿。

零星杉木10年生以上按采伐证登记的采伐蓄积量补偿500元/立方米采伐费用,10年生以下的按4年生9.5元/株、5年生10.5元/株、6年生11.5元/株、7年生12.5元/株、8年生13.5元/株、9年生14.5元/株、10年生15.5元/株补偿。

2)天然林:由县林业局审批采伐指标,按采伐证登记的采伐蓄积100元立方米采伐费用;幼龄林补偿900元/亩。

3)毛竹林:对每亩株数不足140株(含140株)低产林14.3元/株计;对每亩株数超过140株纯毛竹林3500元/亩。

4)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参照精品果园标准补偿。

3.鱼塘。普通鱼塘2000元/亩,甲鱼塘等精养鱼塘4000元/亩,含养殖损失。

4.房屋等地面建(构)筑物。结构、面积、长度测量、装饰装修由县住建局负责,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见附表,建筑重置成本参照县有关拆迁(棚改)政策执行。

5.坟墓。一般坟1000元/穴,可见相对完整棺木的血棺2000元/穴,墓地由乡镇免费提供,安排在乡镇公墓。

6.征收集体土地上下列项目由乡(镇、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聘请有资质专业评估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评估价格经县发改委(物价)审定后,依据审定价格同产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款。

1)花卉绿化苗木(含风景树)、苗圃移植或收购。

2)成堆规模人工栽种中草药材、香榧。

3)沼气池、畜禽养殖场、养殖水库(面)、鱼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4)农田水利设施。

5)企业、砖厂、瓦窑、沙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6)其它经县政府批准评估项目。

评估机构选择应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

7.支付收购款的地上附着物产权归政府。收购成片的风景树、名贵树木、苗圃协议签订后,移交到县园林局接管处理,所需费用由县园林局报县政府拨付;县园林局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现场确认移交的苗木数量,对残次、死亡等无移植价值的苗木不列入移植清单。

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在签订协议补偿后,可由产权人按规定处理。经由所在乡(镇)政府公告,产权人仍未处理的在项目使用土地时,可由用地单位自行清除,不再进行补偿。

四、本标准中未尽事项,由乡(镇、场)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明确后执行。

五、本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猪(牛)栏、厕所

平方米

680


2

村庄公用水井

5000


3

室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立方米

360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4

土围墙

240


5

石、砖围墙

320

含基础、粉刷。

6

砖砌体

立方米

340


7

石砌体

立方米

200


8

手压井(机钻井)

500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9

固定砌筑家用柴、煤灶

砖砌、水泥面层

400

每增加一个灶口的另加200元。

砖砌、瓷砖面层

480

土砖砌、石灰面层

200

10

化粪池

1500


11

室外水泥路面

平方米

110


12

室外沥青路面

平方米

140


13

室外沙石路面

平方米

40


14

水泥坪(晒坪、院内硬化地)

平方米

80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补10元。无垫层按40元/㎡

15

片石护坡(堡坎)

460


16

砖砌护坡(堡坎)

340


17

暗砼涵管

68

直径200毫米以下。

18

钢棚

平方米

80

未围合。

200

已围合,有铁制栅、钢架柱、铁皮瓦。

400

利用砖砌体围合

关于公布黎川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pdf

来源: 黎川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