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7/2020-09864
发文机关: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12-18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法制科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主动公开我局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依据、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黎川县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黎府办发〔2017〕105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执法辅助人员取得《黎川县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严格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第八条 严格信息明示。在城管窗口、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要包括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局门户网站、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官方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科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九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法制科、创建办和局属各执法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法制科审查、局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黎川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