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ZF057/2020-06303
发文机关: 黎川县医疗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3-26
黎川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机关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政策参保缴费的人员;或经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审核符合省政府政策补助的国有企业关破改时退休及距退休差五年人员以及未改制国有困难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1.5%的比例缴纳大病保险,按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个人医疗缴费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需缴纳退休金的1.5%的大病保险。
二、医疗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标准
按参保身份,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2%划入,达到退休法定年龄且办理医保退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8%划入。
2、慢性病门诊
(1)特殊慢性病病种:
一类慢性病(共8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等后期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含输血)、血友病。
二类慢性病(共31种):A类(共17种):精神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心肌炎(原发性)、慢性心律失常、痛风、甲亢、血吸虫病。
B类(共12种):重型精神病、冠状动脉介入术后、肝硬化腹水期、慢性肾脏病(CKD3-4期)、癫痫、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强直性脊柱炎、良性脑瘤、老年痴呆症、戒毒治疗。
(2)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患有一类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视同住院报销,不设自付段。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内(含10次)的血透费用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患有二类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在扣除300元起付线后,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等级不同比例不同,年度内患单种A类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单种B类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患两种及两种以上A类慢性病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有A类、B类,或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B类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由慢性病患者自行选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医疗,原则上选择一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联网记账。
类别 | 医院级别 | 自付段 |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 |
二 类 慢性病 | 医保 一档 | 一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95% |
二、三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90% | ||
医保 二档 | 一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90% | |
二、三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85% |
3、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保类别 | 项目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一档 | 起付标准 | 100元 | 400元 | 600元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95% | 93% | 90% | |
医保类别 | 项目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二档 | 起付标准 | 100元 | 400元 | 600元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90% | 85% | 80% |
(2)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3)一类慢性病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额低于85%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贴至85%。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一个年度内,符合医保《三大目录》报销范围按规定进行了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给予补助:2000-30000元,补助60%;30000-80000元,补助80%;超过80000元以上费用,补助95%。
5、特殊药品待遇政策
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及特药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特药支付政策的费用,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结算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不设立起付标准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特殊药品需填写《江西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进行登记备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的75%。
参保人员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应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异地备案手续办好后,患者即可执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刷卡直报,国家联网平台上所有医院均按医保定点医院计算转外诊个人负担。转往市外就医按省内定点医院、省外定点医院、省内非定点医院、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负担医疗总费用的5%、10%、15%、20%。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方式如下:
(1)本地转诊人员:本地就诊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外市医院住院治疗,可在本地就诊的两家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及县中医医院)开具《江西省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表》,医院医保科将患者的《江西省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表》发送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表格内容进行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办好后,患者即可执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刷卡住院直报。
(2)异地急诊备案:如参保人员在外市因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携带了社会保障卡在身边,可以通过电话咨询7121755进行异地备案。也可通过关注“江西抚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下载“抚州掌上医保”APP进行网上申报备案。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1、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
具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人员,首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如下标准进行缴费;
(1)、200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应从2002年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缴时当年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补缴年限不划个人账户,其2002年以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200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从参加工作时间起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需补缴的以补缴时当年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补缴年限不划个人账户。
2、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相关政策
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累计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的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
(3)、实际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
3、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方式
补缴标准以补缴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的比例缴纳,并按每年10%比例递增补足所需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不划个人账户。
五、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具备的条件
(1)、有本地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
(2)、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标准调整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9.5%的比例缴纳。
(3)、具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应从2002年开始,需按6.5%的比例补缴,补缴年限不划个人账户;实际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
(4)、不具有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应从2002年开始,需补缴按6.5%的比例缴纳,补缴年限不划个人账户;累计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的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补缴标准以补缴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的比例缴纳,并按每年10%比例递增补足所需缴费年限,补缴年限不划个人账户。
1、本县普通门诊:持社会保障卡(过渡期可用身份证)在自行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2、本市慢病门诊:持社会保障卡(过渡期可用身份证)在自行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窗口即时结算,只须交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3、本市住院治疗:持社会保障卡(过渡期可用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交一部分押金,所有费用记账,出院时在窗口即时结算,押金冲抵个人应负担部分费用,多还少补。
4、转往市外住院:先由本地就诊定点医院开具异地备案表,由转出医院医保科把异地备案信息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成功后,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到选定的全国联网医院记账治疗,出院直接结算,不需再回参保地报销。
5、零星报销:如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开具现金医疗费用发票,住院医疗可持住院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本人农业银行卡号;特殊慢性病门诊可持门诊发票、门诊处方或门诊费用清单前往医保局大厅进行受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