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13/2020-06484
发文机关: 黎川县科技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3-26
【政策解读】《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联合印发《若干意见》。
与近几年出台的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文件相比,《若干意见》有哪些显著特点?如何保证下放的自主权规范、有效运行?日前,科技部部长王志刚就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科技日报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王志刚:科研相关自主权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发挥法人主体作用,更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成果导向,精简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机制,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李克强总理在多种不同场合强调,要给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更大自主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2018年,党中央要求相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相关政策。今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意见》。这是针对事业单位群体中主要从事创新活动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出的专门部署,体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概要列举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研方向和项目,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管理使用法人财产等事项,但规定相对原则,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制度边界、条件、程序不清晰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研人员管理评价、知识价值分配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举措。从基层反映情况看,一些改革举措还有待深入落实,同时在科研单位的机构管理、人员和岗位管理、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若干意见》按照中央的改革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确定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对于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若干意见》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有哪些亮点?
王志刚: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等部门成立文件制定小组,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明确了当前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激发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提高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若干意见》要求,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
《若干意见》明确了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4个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改革举措。一是在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方面,强调要实行章程管理,强化绩效管理,优化机构设置管理。二是优化科研管理方面,提出要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三是在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方面,要求支持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主设置岗位,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四是在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方面,强调要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的倾斜力度,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在保障措施方面,《若干意见》明确要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高校和科研院所要落实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要实施有效监管,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要鼓励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
记者:与近几年出台的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文件相比,《若干意见》有哪些显著特点?
王志刚:与之前的一些重大改革文件重点放在科技体制改革某一个特定领域不同,《若干意见》立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两类重要创新主体,以充分调动积极性、提高创新绩效为目标,强化科技体制改革各方面政策的综合集成,提升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政策集成落实上的重要作用,为破解政策落实难问题进行探索尝试。《若干意见》与以往的文件相比,主要有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突出主体特性。充分体现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创新工作的特点,对这些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管理要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和特殊要求,适当区别于一般事业单位。要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身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同时,作为公立机构的自主权是有边界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举办人的要求。二是强化使命要求。强调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把国家使命及目标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和职责要求,行使自主权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三是注重放管结合。强调政策平衡,政府部门既要充分放权,也要加强有效监管,法人单位的权责应当匹配,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确保自主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四是加强统筹衔接。与党的十八大以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研人员管理评价、知识价值分配等重大改革文件一脉相承,既包括对各方面改革措施的深化集成,也注重补齐当前改革面临的制度短板。五是突出可操作性。相关改革举措都明确提出了落实主体和时间节点,对于一些比较敏感复杂的改革任务,提出从试点开始逐步总结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记者: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是事业单位,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涉及与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若干意见》在理顺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关系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王志刚:我国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机构,这为高校院所坚持公益属性、获得财政支持、吸引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创造有利条件。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仍在深入推进,一些配套政策尚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基层单位反映,少数主管部门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同于一般事业单位管理,对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干扰较大。针对这些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一是要完善章程管理。针对目前主管部门与所属高校院所可能存在的权责边界不清、管理界线不明的问题,强调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要求,组织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责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科技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章程赋予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二是要强化绩效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三是要优化机构设置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职能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发展态势,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记者:科研管理机制改革历来是科技领域简政放权的重要方面。《若干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管理自主权方面有哪些考虑?
王志刚:近年来,我国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方面持续深化改革,先后出台一系列重磅文件,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强、涉及面之广都是空前的。从扩大预算调剂权,到简化申报材料,再到不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科研人员在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上的自主权持续扩大。《若干意见》特别重视与前几年改革政策的衔接,强调政策的落实落地,同时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了改进举措。
例如,在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方面,提出要实行“里程碑”式管理,简化过程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工作。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一步强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针对科研人员反映较多的出差报销问题,提出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在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方面,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目前在按财政部第100号令落实有关政策基础上,要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简化直至取消评估备案管理。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才是第一资源。《若干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法人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同时,如何保证科研人员得到有效激励?
王志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上一切事物中人是最可宝贵的,一切创新成果都是人做出来的”“不能让繁文缛节把科学家的手脚捆死了,不能让无穷的报表和审批把科学家的精力耽误了”。改革开放以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一直是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主线之一。党中央部署开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改革,一方面是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法人赋权减负,释放他们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要进一步把权接好、落下去,将政策红利传导到科研人员,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若干意见》从几个方面做出了部署。
一是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允许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二是改革相关人事管理。如对本土培养人才和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要求开辟职称评审通道,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三是完善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优秀青年人才等群体倾斜。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等灵活分配形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职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记者:《若干意见》在保证下放的自主权规范、有效运行等方面有哪些举措?
王志刚:权责对等是下放自主权的基本原则。有权绝不代表可以任性,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若干意见》在强调放权减负的同时,注意把握政策的平衡,在有效规范自主权运行方面做出了系列部署,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
一是强化内控机制建设。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控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二是加强监督。各相关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并通过抽查、督查、评估等方式推动政策落实。三是严肃问责。对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负责人实行绩效终身追究制。完善信用体系,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零容忍。
在强化责任的同时,《若干意见》也高度重视鼓励基层的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当监督检查工作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应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根据情况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记者:下一步落实《若干意见》有什么考虑?
王志刚:我们在研究制定《若干意见》过程中,就把文件的可落实性、可操作性作为衡量文件质量的重要标准。相关改革举措都明确提出了落实主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直接可以执行和检查。例如,为防止把试点做成“万年工程”,《若干意见》要求,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半年内启动,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考虑到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种类繁多,情况十分复杂,科研相关自主权问题难以一概而论。为保证落实效果,我们将《若干意见》实施范围设定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鼓励各地方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地特点出台地方的改革文件,提高改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等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做好《若干意见》的宣传解读、专题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部署实施《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根据文件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在一年内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和内控机制,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附件: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面领导,牢记国家使命,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工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将单位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应符合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规律,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内控机制建设,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二、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
(三)完善章程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四)强化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五)优化机构设置管理。科技部门要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三、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六)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围绕国家需求改进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布局、数量及体量,优选研发团队,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简化过程管理。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减少不必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评估、规范和动态调整第三方审计机构。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的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建立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开放制度,凡是信息系统已有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科技、财政、教育部门和中科院等要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环境。
(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加快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试点经验和做法。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八)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九)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四、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
(十一)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
(十二)自主设置岗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已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用人机制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十三)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十四)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在总结评估科研院所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十五)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十六)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对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六、确保政策落实见效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科技、教育部门要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半年内启动,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抓落实的成效作为单位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内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十九)实施有效监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
各相关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改革政策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
(二十)鼓励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要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联政策: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