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0/2020-06717
发文机关: 黎川县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3-27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生态环境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级生态环境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生态环境工作若干措施》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生态环境工作若干措施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 工复产生态环境工作若干措施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部署要求,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生态环境工作6条措施》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生态环境工作,为打赢疫情阻击战、奋力夺取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作出生态环境部门应有贡献,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1、全力做好医疗废物与废水收集处置。紧紧围绕保障全市疫情防控需要,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做到100%全覆盖,加强对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做到100%全落实。对定点医院产生的疫情医疗废物,做到当日收集、当日转运、当日处置。加强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
2.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管理。加强疫情地区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增加余氯、生物毒性两项特征指标,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协调解决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第三方采样与运维因疫情防控面临的难题,为恢复环境质量监测正常工作提供支持,确保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准、全。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环境隐患排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简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手续。制定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采取特殊政策,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豁免部分项目管理。继续对属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项目,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告知审批(补办手续)或豁免审批等方式,简化防疫项目审批程序;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食品制造、纺织服装、文教体育、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建设项目,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项目,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民生相关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
强化环保审批服务。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合并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提高办事效率。对确需开展现场踏勘、技术评估的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录像、查看卫星地图照片、专家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期间,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自动顺延,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完成延续审批。
4.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制定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采取特殊政策,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实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并审慎向社会公开;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措施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5. 加大技术帮扶力度。畅通帮扶渠道,设立咨询服务电话(0794-8260313),开设网站咨询服务窗口(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政府服务”栏目下的“我要咨询”专栏),公布邮箱(fzhbjspk@163.com),受理企业复工复产有关生态环境工作咨询,一般咨询内容当天回复,重大及疑难问题3个工作日内回复。组织环评、监测、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建企业复工复产帮扶专门队伍,协助企业解决治污难题。开展“结对定点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帮扶活动,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
6.推行差异化监管。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有关要求,适时进一步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年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以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1.抚州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2.抚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附件1 抚州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一、应急服务保障范围 | |||||||
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赣环办〔2020〕4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赣环辐射〔2020〕7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生态环境工作6条措施》(赣环办[2020]8号)执行 | ||||||
二、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 |||||||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7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
18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 | 95 | 未跨行政村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
19 | 96 | 现有用地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 |||||
20 | 97 | 现有用地范围内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设施提标改造 | |||||
21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22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
23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24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25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6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
27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
28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29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30 | 125 | 洗车场 | |||||
31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32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33 | 四十六、水利 | 142 | 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 | ||||
34 | 144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圩堤除险加固工程 | |||||
35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147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业垦殖 | ||||
36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
37 | 五十、核与辐射 | 191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用于肺炎诊断的Ⅲ类医用X射线装置应用项目) | ||||
三、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 |||||||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 | 报告书 |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 报告表 |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报告表 |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 137 | 已纳入规划布点范围内的土砂石开采 | 报告表 | |||
42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
43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4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5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
备注:有关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依法进行审批前公示。
附件2 抚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序号 | 类别 | 行业 | 纳入条件 | 监管要求 |
1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 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 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可纳入清单 | 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
2 | 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企事业单位 | 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 | 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的及卫健委确定的医疗机构,各地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可纳入清单 | |
3 |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 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 视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可纳入清单 | |
4 | 公共设施运营行业企业 | 城镇、工业污水处理企业、垃圾处理单位(含垃圾填埋、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 ||
5 |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 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纺织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文化、旅游、仓储物流、健康养老、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 ||
6 | 重大工程项目 | 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省重点建设项目 | 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可纳入清单 | |
7 | 重点领域企业 | 航空、电子设备、装备制造、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造等领域企业 | ||
8 | 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 | 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企业 | 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 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