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3/2020-13737
发文机关: 黎川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4-22
黎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目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抚州市农业局、抚州市环保局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督查反馈意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整治方案》及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黎府办发〔2017〕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肉鸡等畜禽养殖业为突破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对全县畜禽养殖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省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精神与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畜禽养殖区分类
我县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1.铁路及高速公路沿线两侧500米以内、国道400米以内、省道300米以内。
2.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以及沿保护区范围外5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县境主要河流沿河两侧5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农村集中(独立)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以及沿保护区范围外5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
3.小(一)型以上水库区域及周边500米以内,小(二)型以上水库区域及周边300米以内。
4.玉湖景区、东华山水景区、岩泉国家自然保护区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5.人口集中区。包括县城建成规划区及周边2000米以内区域,乡(镇)、学校(增加有学生并在正常教学)周边500米以内区域,环境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6.黎川工业园区、陶瓷园区建成区1000米以内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1.主要道路沿线两侧500米以内区域(禁养区除外);
2.我县划定和计划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500米-2000米范围以内区域;
3.小(一)型、小(二)型以上水库禁养区外围500-2000米区域;
4.县境内河流沿河两侧500-2000米范围以内区域;
5.乡(镇)、学校(有学生并在正常教学)人口居住区周边500-1000米以内区域;
(三)可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在产业布局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可养区域用于建设畜禽生态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并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整治任务。禁养区内严禁落户畜禽养殖项目,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全面关停;限养区内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强制关停;可养区内控制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应严格按照黎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四)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供电、市管、住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
六、附则
(一)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处理达标的区域,该区域不准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可养区:是指适度控制发展规模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四)本方案至县人大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黎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分方案》(黎府办发〔2017〕22号)自动废止。
黎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