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08/2020-12577
发文机关: 黎川县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4-25
关于《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全县广大群众:
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已全面完工,为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秩序,我局研究起草了《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5月1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席思平,电话:0794-7522715,邮箱:lcmzj@126.COM)
附件: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黎川县民政局
2020年4月25日
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使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提前预购、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和指导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公墓管理
第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委托日峰镇政府负责管理,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供养对象、城镇困难孤儿、城镇支出型贫困户等城镇脱贫解困对象以及其他城镇困难群众,标准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逾期六个月不办理的,按照《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环境绿化、美化以及防涝、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管理单位应向丧属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严禁在墓区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更改墓穴朝向和墓具大小、高度,严禁使用立碑,严禁擅自硬化。
第九条 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入葬条件的,由逝者家属持本人身份证件、逝者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公墓管理单位要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格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国家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私下转让、炒卖墓穴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公墓经营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墓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黎川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