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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08/2020-12577

    发文机关: 黎川县民政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4-25

关于《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 04- 25 09: 25 浏览次数:

全县广大群众:

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已全面完工,为进一步规范公墓管理秩序,我局研究起草了《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5月1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席思平,电话:0794-7522715,邮箱:lcmzj@126.COM

 

 

附件: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黎川县民政局

2020年4月25日


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使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提前预购、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和指导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公墓管理

第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委托日峰镇政府负责管理,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供养对象、城镇困难孤儿、城镇支出型贫困户等城镇脱贫解困对象以及其他城镇困难群众标准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逾期六个月不办理的,按照《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环境绿化、美化以及防涝、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管理单位应向丧属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严禁在墓区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更改墓穴朝向和墓具大小、高度,严禁使用立碑,严禁擅自硬化。

第九条  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入葬条件的,由逝者家属持本人身份证件、逝者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公墓管理单位要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格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国家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私下转让、炒卖墓穴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公墓经营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墓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黎川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