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08/2020-12578
发文机关: 黎川县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7-26
黎川县民政局关于征求《黎川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全县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设施管理,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县人民政府于2019和2020年分别印发了《黎川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试行办法》(黎府办发〔2019〕8号)和《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黎府办发〔2020〕15号),通过试行,公益性公墓管理逐步规范,但在试行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增强文件的规范作用,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县民政局起草了《黎川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大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8月9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席思平,电话:0794-7522715,邮箱:lcmzj@126.COM)
黎川县民政局
2020年7月26日
黎川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殡葬改革,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益性墓地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提前预购、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和指导全县城乡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公益性墓地管理
第五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当地村(居)委会负责管理,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内容为墓穴管理费用,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收费标准为城市公益性墓地单人墓3000元/座(20年)、双人墓5000元/座(20年),农村公益性墓地单人墓200元/座(20年),双人墓400元/座(20年)。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供养对象、城镇困难孤儿、城镇支出型贫困户等城镇脱贫解困对象以及其他城镇困难群众,收费标准参照农村公益性墓地执行。本乡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骨灰入农村公益性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为单人墓2000元/座(20年)、双人墓3000元/座(20年)。
第七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逾期六个月不办理的,按照《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本乡(镇)、村(居)户籍居民,城市公益性墓地服务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城镇户籍居民。城乡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建立骨灰跟踪管理制度,杜绝公益性墓地外安葬。符合城乡公益性墓地入葬条件的,由丧亲家属凭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好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管理单位应向丧亲家属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管理制度,严禁在墓区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祭祀品,严禁更改墓穴朝向和墓具大小、高度,严禁使用立碑,严禁擅自硬化和一切改变墓穴外观的行为。
第十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墓位要编号登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按照国家民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一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检查、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批复、用地(含林地)报批、财政评审等相关手续,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县财政部门要预算安排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专项经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倒卖墓穴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公益性墓地经营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益性墓地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由黎川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19〕8号)和《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黎府办发〔2020〕1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