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15/2020-11018
发文机关: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8-26
黎川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婴配乳粉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婴配乳粉的行为,净化婴配乳粉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开展全县婴配乳粉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此次整治将以婴配乳粉、特别是进口婴配乳粉为重点品种,兼顾其他婴配食品、特医食品;以销售婴配乳粉的经营单位,特别是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获“婴配乳粉销售”项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母婴店、宝宝店为重点对象,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报告情况。辖区内销售婴配乳粉、其他婴配食品、特医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江西省特殊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和报告制度》要求,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围绕此次专项行动,重点对经营场所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供应商审核、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食品外观质量状况,特别是进口婴配乳粉的进口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自存备查。自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自行整改完善手续,对无法整改的,应立即下架产品,并召回产品,向上游经销商退货。自查处置情况应主动报告日常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视情况可免于或者减轻、从轻行政处罚。
(二)检查主体资格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要对辖区内婴配乳粉经营主体资格资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是否载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配食品销售”“特医食品销售”等经营项目。对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要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章节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要求其签订承诺书,承诺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获证单位的法律责任,具备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章节规定行政责任的经济能力。
(三)检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检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和食品贮存温湿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婴配乳粉、其他婴配食品、特医食品是否分别做到专区专柜销售并在醒目位置设立统一标识牌(绿底白字提示牌)。对未做到分别专区专柜销售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专区专柜摆放非特殊食品的(如固体饮料、456段儿童乳粉、孕妇乳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婴幼儿面条饼干、婴幼儿用品用具等),责令产品立即移出。对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给予处罚。对无法做到分别专区专柜销售的,或者长期不采购进货不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督促其尽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减项,许可机关对办理变更减项的,免于现场核查,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办理。
(四)检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落实。重点检查经营者严格执行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查验并保存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销货关。对进口婴配乳粉、特医食品,重点检查是否有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海关颁发的卫生证书和检验检疫报告,是否属于“一般贸易”正常渠道的进口产品。
(五)检查是否存在固体饮料等产品冒充特殊食品现象。是否存在固体饮料、方便食品、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六)检查是否存在跨境电商产品流入市场进行二次销售现象。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规定:“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物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对进口婴配乳粉和特医食品进一步严格检查是否有合法进口证明;是否具有总局注册证书;是否有中文标签。对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的婴配乳粉、特医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6款严厉查处。对没有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严厉查处。(七)检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合规。检查产品名称,标签标识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检查原辅料来源,是否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检查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标注方式是否按照GB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检查标签标识是否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注册证书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对进口婴配乳粉、特医食品,重点检查是否有中文标签,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八)检查食品标签声称含量和功能。检查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是否有“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检查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检查标签中是否存在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检查标签上是否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九)实行特殊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要设立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牌上需载明证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目录、食品安全承诺书、风险分级,日常监管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确保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持证亮证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十)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对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行指导,对消费者关注的婴配乳粉知识进行消费提示,提高消费者对特殊食品的认识。根据辖区特点,有针对性的印制本地科普资料,不断提升社会关注特殊食品、维护自身权益、增进安全消费的意识。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等信息。
(十一)加大抽检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销售婴配乳粉的监督抽检力度,特别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可疑产品、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产品开展相关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要依法依规从严予以查处,并通报给上下游和生产所在地监管部门,确保不合格产品及时规范有效退市,不流入市场。
(十二)加大执法稽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婴配乳粉、其他婴配食品、特医食品,特别是未经总局批准注册的特殊食品、通过食品标签标识仿冒特殊食品、跨境电商食品二次销售等情形,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对查证属实的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通报给上下游经营者所在地监管部门进一步依法严格核查。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至2020年9月底,督促全县婴配乳粉、其他婴配食品、特医食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
(二)第二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开展集中整治,对辖区内销售婴配乳粉、其他婴配食品、特医食品的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三)第三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报送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施严厉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检查过程要留痕。要以发现问题为线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实施最严厉的处罚,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同时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