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12/2021-11975
发文机关: 黎川县教体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5-10
黎川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
序号 | 主项编码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及编码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360105002000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1.赣州市(赣市府发〔2013〕16号、赣市府发〔2015〕10号、赣市府发〔2016〕36号、赣市府发〔2017〕23号)“民办学校(班)设立、变更、终止许可”“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班)设立、变更、终止许可”,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等学校由市审批,其他由县审批。 | |
2 | 36010500900Y | 教师资格认定 |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县 | 1.赣州市(赣市府发〔2015〕10号、赣市府发〔2016〕36号、赣市府发〔2017〕23号)“高中、中专及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专教师资格认定由市审批,其他由县(区)审批。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 | ||||
3 | 360105010000 | 校车使用许可(核报县级政府) | 行政许可 | 县 |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公安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4 | 360105011000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5 | 360205001000 | 对违反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6 | 360205003000 | 对违反民办教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7 | 360205004000 | 对违反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8 | 36050500100Y | 学生资助 | 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9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9杂费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省、市、县 |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省、市、县 |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县 | ||||
10 | 360605001000 | 教育工作督导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11 | 360605002000 | 对各教材出版单位出版的地方课程教材中教学地图、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12 | 360605003000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13 | 360605004000 |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 |
14 | 360605005000 | 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15 | 360605008000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
16 | 36070500100Y | 招生考试考生加分资格认定 | 中考考生加分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7 | 360705006000 | 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的划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 | ||
18 | 360805003000 | 吉安县“名教师”评比表彰(核报县委、县政府) | 行政奖励 | 县 | ||
19 | 360805004000 | 安福县“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核报县政府) | 行政奖励 | 县 | ||
20 | 361005003000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省、市、县 | 1.新余市(余府发〔2014〕29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保安、学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设备案”由市、县(区)备案。 | |
21 | 361005004000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广告和学校章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省、市、县 | 1.萍乡市(萍府字〔2018〕67号)“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备案”下放至县。 | |
22 | 361005005000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的报告或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省、市、县 | 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实施。 | |
23 | 361005006000 |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市、县 | ||
24 | 361005007000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 省、市、县 |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 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医疗、心理等专业技能或者调解工作经验的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委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从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代理活动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属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当出示执业证。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活动的学生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超过5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抚养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七条 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5 | 361005008000 | 对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重大公益性活动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市、县 | ||
26 | 361005009000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省、市、县 | ||
27 | 361005010000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省、市、县 | ||
28 | 361005011000 | 小学停课批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县 | 停课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需核报县级人民政府。 |
序号 | 主项编码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及编码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29 | 360133001000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
30 | 36013300300Y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
31 | 36013300400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
32 | 360233004000 |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
33 | 360233005000 | 对违法使用、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
34 | 360633003000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35 | 360633004000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36 | 360633005000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37 | 360633006000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省、市、县 | ||
38 | 360733001000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与撤销 | 行政确认 | 省、市、县 | ||
39 | 360733002000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市、县 | ||
40 | 361033003000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省、市、县 | ||
41 | 361033004000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省、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