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12/2022-13405
发文机关: 黎川县教体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1-12
黎川县教育体育局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一: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学校章程;
(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
(七)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身份证明;
(八)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九)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
(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
(十一)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提供主管部门意见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9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2
事项二: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核准(含制定和修改)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受理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1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2
事项三:基础教育教育机构停课报批及备案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二、受理条件
遇到重大事件及恶劣天气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申请书及申请报告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2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2
事项四: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的划定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受理条件
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户口本;
(二)房产证明;
(三)幼儿基本信息表;
(四)随迁子女监护人工作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2
事项五: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江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全县具有办学资质的各级各类学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法人代表证明;
(二)学生管理制度。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1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2
事项六: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备案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书;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
(六)专业备案申请表。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6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2
事项七: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选用
一、实施依据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二、受理条件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2
事项八:校车使用许可
一、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受理条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报告(原件);
(二)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原件);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原件);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11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398
事项九: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一、实施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二、受理条件
黎川县所有发生学生伤害的学校和受伤害的学生及监护人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情况说明,并书面保证材料的准确、真实;
(三)相关的医疗病历,治疗费单据及医师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398
事项十:招生考试加分确认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2021年中等学校招生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二、受理条件
农村二女户不在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农村二女户不在生育家庭
1.二女户不在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证;
2.考生本人及考生父母三方的农村家庭户口复印件,有户籍属性内容的户口第一页一定要复印;
3.父(母)的结育证明;
4.缺少任何一样材料都不予办理中考优惠加分。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考生本人及考生父母三方的农村家庭户口复印件,有户籍属性内容的户口第一页一定要复印;
3.父(母)的节育证明;
4.缺少任何一样材料都不予办理中考优惠加分。
四、收费标准
无
五、法定办结时间
工作日即办即结。
六、承诺时间
工作日即办即结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9
事项十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审查
一、实施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二、受理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40个工作日内
六、承诺时间:12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8263401,0794-8232878
咨询电话:0794-8216806
事项十二: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一、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受理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
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30天
六、承诺时间:10天
监督投诉电话:0794-8263401,0794-8232878
咨询电话:0794-8216806
事项十三:批准授予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一、实施依据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二、受理条件
(一)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二)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
等原件。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120天
六、承诺时间:40天
监督投诉电话:0794-8263401,0794-8232878
咨询电话:0794-8216806
事项十四: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一、实施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受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
(六)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无
六、承诺时间:通过培训考核后3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8263401,0794-8232878
咨询电话:0794-8216806
事项十五: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具有合法资产;
(二)具有举办活动所需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被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单位的同意意见;
(四)具有建设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举办活动的意见。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递交书面报告;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20天
六、承诺时间:7天
监督投诉电话:0794-8263401,0794-8232878
咨询电话:0794-8216806
事项十六: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5号)。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本办法中的幼儿包括: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幼儿;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幼儿;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幼儿;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提供幼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1
事项十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给付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9〕10号)。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1
事项十八: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赣财教[2010]215号)。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1
事项十九: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给付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赣财教〔2017〕22号)。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1
事项二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13〕103号)。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1
事项二十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13〕104号)。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工作日即办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1
事项二十二: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给付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赣教助字〔2019〕9号)。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的江西户籍新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高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和普通高考填报(征集)密码卡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三)《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申请表》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1
事项二十三: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当年考取(应届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和普通高考填报(征集)密码卡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91
事项二十四: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受理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法等)(可容缺材料);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筹设机构情况。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筹设批准书(可容缺材料);2.学校基本情况表;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4.举办者出资情况;5.学校用地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6.学校章程;7.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9.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10.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11.专业设置及课程计划表;12.各活动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表;13.办学场所的房屋、消防、卫生安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9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二十五:民办学校许可证核发(3)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受理条件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办理。此项中不包括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的审批需核报省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1.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2.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3.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请示文件;
(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协议文本;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9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二十六: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受理条件
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
三、申请材料
(一)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批准书及申请原件1份(董事会会议纪要);
(二)学校综合情况报告原件1份;
(三)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财务审计报告);(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五)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六)变更层次、类别的要提供与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类别相适应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与教学专业设置及主要课程计划表,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七)变更办学地址的提供第(1)条及校园、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所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有效证明;活动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9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二十七:店面出租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
三、申请材料
报名表、身份证、个人征信、营业执照
四、收费标准
根据市场行情收取租金
五、法定办结时间
10小时
六、承诺时间
1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二十八:民办学校申请合并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二、受理条件
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
三、申请材料
(一)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的决议书及申请原件1份(董事会会议纪要);
(二)学校财务清算报表原件1份(财务审计报告);(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三)分立、合并的要提供新学校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出资情况;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财会、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专业设置及课程计划表。另择地址办学或有新增办学场所的还必须提供新增办学场所的房屋(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消防、卫生安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用地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各活动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表原件1份;
(四)终止的要对学校的财产进行清偿,并提供办学许可证和印章、注销登记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9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二十九:民办学校申请设立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七款。
二、受理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法等)(可容缺材料);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3.筹设机构情况。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筹设批准书(可容缺材料);2.学校基本情况表;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4.举办者出资情况;5.学校用地使用基本情况登记表;6.学校章程;7.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9.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10.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11.专业设置及课程计划表;12.各活动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表;13.办学场所的房屋、消防、卫生安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9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三十: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审批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是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机构是否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举办者的姓名、地址或者名称、地址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9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三十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一、实施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施行)第三十二条;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施行)第五条;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3年5月施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二、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滑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2.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潜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攀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3.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三十二:中小学校家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备案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准许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备案。
三、申请材料
《学校或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报告》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三十三:教师资格认定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省教育厅认定文件。
二、受理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其评审补充要求等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后台管理系统后台“个人信息中心”页面下,完成了“教师资格考试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的核验,并成功通过系统核验的申请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 黎川县户籍的申请者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外地户籍在黎川县辖区内工作或就业的申请者则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后台管理系统后台“个人信息中心”页面下,完成了“教师资格考试信息” 核验,但未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的核验的申请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 黎川县户籍的申请者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外地户籍在黎川县辖区内工作或就业的申请者则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3.学历证书原件(可容缺材料);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6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三十四:全县教育系统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受理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群众反映好,事迹突出,在工作和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师生、家长评价好。 2.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落实教学常规,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成绩明显。 3.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有明显成效;课堂教学效率高,受学生欢迎。 4.教书育人,爱护学生,关心学生成长,努力实施素质教育。 (二)“优秀班主任”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心、责任感强,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热爱班主任工作,模范遵守班主任工作条例,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师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努力实施素质教育,耐心转化后进学生且成效明显;所带班级班风优良,学生的文明礼仪习惯良好,无违法、犯罪现象,学生学习成绩进步明显,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好评。 3.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行为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管理和服务工作,班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学生流失率低。 4.努力探索新时期班主任工作方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积极发挥学科教师以及家庭、社会的教育作用,创造性地开展班级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5.本学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为优良,过去的两个学年间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优秀校(园)长”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具有较强的管理和组织能力,服务意识强,模范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推进教育创新。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踏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依法治教,积极进取,在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后勤服务、教研管理、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学校推荐表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6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三十五:县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评比表彰(核报县委、县政府)
一、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县政府、教体局相关文件。
二、受理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群众反映好,事迹突出,在工作和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师生、家长评价好。 2.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落实教学常规,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成绩明显。 3.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在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有明显成效;课堂教学效率高,受学生欢迎。 4.教书育人,爱护学生,关心学生成长,努力实施素质教育。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单位推荐表;
(二)相关业绩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6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081
事项三十六: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申诉事项。
三、申诉需提交材料
(一)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本人近期1寸免冠蓝底照片和2张电子照片;
(二)教师申诉申请书;
(三)相关佐证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办结时间
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4-7503199
咨询电话:0794-7503199
本办事指南内容主要围绕高频多发事项编印,无业务办理的事项暂未纳入,如想详细了解该部门全部事项办理信息,请扫描页面后方的部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