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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39/2022-13554

    发文机关: 黎川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1-18

【转载】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1- 18 09: 40 浏览次数:

相关文件:【转载】【政策解读】《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暂行)》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管理能力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教师、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等。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专门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其中,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包括: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考核包括安全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核两部分。

安全培训考试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后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管理能力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

资格审核是指对前款人员年龄、学历、身体健康状况、从业经历等资格条件的审核。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具备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或个体从业者提供安全培训服务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考试机构”)是指承担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管理能力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工作机构。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安全考试点”)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考试点建设标准规划设立的,用于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管理能力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场所。安全考试点分为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点。

第六条  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市场主导、区域为主、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公平竞争、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已明确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条件。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所具备的安全培训基本条件(附件1)的相关材料和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附件8),书面报告给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活动举办地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八条  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设立安全培训机构,并建设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满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培训需求的设施设备;支持、鼓励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的地区投资建设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基地,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就近就便培训。

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主动申报安全培训机构,与关联度高的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培训合作。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也应履行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告承诺程序。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教师选拔、培养和退出机制,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到生产一线实践、调研,不断提高授课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定期到特色职业院校等师资研修基地深造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授课技巧。

安全培训机构应优先选用设区市级以上师资库中的优秀教师。鼓励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上讲台,讲授安全知识、传授安全技术。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时受理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的相关材料和安全培训自律承诺书,并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安全培训机构方可从事相关培训业务。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承诺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报告承诺材料不属实的,应及时责令安全培训机构停止培训活动,并将其相关信息从本部门门户网站上撤下。

第三章  安全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遵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相关标准,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培训计划:安全培训机构应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年度、月度考试计划,组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二)报告培训计划: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同时报告给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对应的安全考试机构。异地培训的还应报告给培训活动举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发布培训通知: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开班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培训通知,便于企业或学员咨询、报名。

(四)组织报名:安全培训机构应组织好学员的报名工作,并通过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对学员的身份证(居住证)、从业经历、学历、身体状况、年龄等条件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予以确认。

(五)组织实施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六)培训项目评估:安全培训机构应对培训评估调查问卷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培训项目评估报告。

(七)培训资料归档: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费用,并加强安全培训过程和结果评估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后,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知悉本岗位的安全风险,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熟知个人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位调整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的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推荐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的原则,开发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系列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鼓励企业编写企业内部培训教材。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原则上以安全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为主,若确需异地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或换证培训时,应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户籍(居住证)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含实体总部、总公司所在地)、毕业院校所在地制度,对不符合上述制度要求的人员,不得向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取证或换证申请,不得向对应的安全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应的安全考试机构在受理取证或换证申请和考试申请时,应按前款规定认真审核考试申请人的身份条件,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申请应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和相应的安全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可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培训必须在具备实际操作培训条件的实操培训点,采取实物操作或者实物仿真模拟操作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企业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生产经营单位录用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持相应专业学历证明可以免予参加初次理论培训,但仍需参加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四章 安全考试机构及考试点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设立或确定安全考试机构,承担本级考核发证人员的考试工作。

安全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级安全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全省安全培训考核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全省安全培训及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

(三)承担省级负责考核发证人员的考试实施工作;

(四)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五)承担省级安全培训考核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六)指导、检查省级以下安全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业务工作;

(七)承担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省级安  全考试机构职责,确定本级安全考试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利企便民、合理规划、控制总量、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和人口分布情况组织制定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安全考试点建设规划方案,报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安全考试点建设规划方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原则上方案一经确定,3年内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重新履行制定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建设规划方案的安全考试点不得擅自设立。

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行政区域内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安全考试点纳入本级安全考试点建设规划方案,进行统一布局、统一审查、统一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考核是行政职能,安全考试点应由各级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交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考试机构负责管理使用。改革过渡期,已依托社会资源(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设立的安全考试点,在组织实施考试时,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安全考试机构临时管理使用。

依托社会资源设立的安全考试点,设立前,被依托方应出具江西省安全考试点自律承诺书(附件9),并严格履行承诺,不得干涉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考试点分为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并应分别具备“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建设标准”(附件2)和江西省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标准(附件3)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安全考试点建成后,必须经审查合格并上网公告后,方可承担相应考试业务。

设区市或赣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设立的安全考试点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填写《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审查表》(附件4)或《江西省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审查表》(附件5)报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复查通过后,由设立地设区市或赣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履行批准手续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告。

第五章 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安全培训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依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由省、市、县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全省应急管理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明确的行使层级和职责范围分级组织实施。

前两款之外,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考试计划、每月30日前制定下一个月度的考试安排,并分别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特殊情况需对年度考试计划、月度考试安排作临时调整的,调整情况应提前7个工作日,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作好调整后的咨询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考试机构应根据考试安排提前做好每场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将申请人考试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部门门户网站或报名受理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安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原则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试,应在本市自设的安全考试点进行,本市暂不具备相应考试条件的,经与周边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可组织考生到具备考试条件的邻近考试点考试,但考试现场的组织实施及审核发证工作仍由原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前,应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前款从业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应出示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在国家学信网上能查阅到的,不需提供)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书,同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和安全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附件6)。申请人委托从业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报名时,还应出具委托证明。

非户籍所在地的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时,还应提交与所在地从业单位有劳动关系或与所在地毕业院校有学习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考试前,安全考试机构应对考试申请人资格进行预审核,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考试期间,安全考试机构应随机选派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考试进行现场监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时,还应随机选派考评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评分。

考试过程中,安全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安全考试组织实施程序(附件7)组织考试。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安全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并经过监考业务能力培训,熟知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

考评人员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随机聘请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的有关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知与所考评作业类别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并经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考评时持考评员工作证上岗。

安全考试机构如发现随机聘请的考评人员与所负责考试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按照回避原则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也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一律在理论考试点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一律在理论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也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应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实操考试点进行,采取实物操作或者实物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组织实施。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单项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及考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未按安全考试机构提前告知的补考时间、地点参加补考的,视同放弃补考。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试现场进行全程实时录像,录像资料归入考试档案一并保管和备查。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应据实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起交由安全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时,应当将试卷密封后交安全考试机构。

第四十条 安全考试机构要严明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依据(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明确的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同类考试的处理。

处理违纪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考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安全考试机构或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十一条 通过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颁发相应的证书。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或其他相应的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由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参照安全合格证的式样自行规定。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PVC卡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从业单位向原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在生产经营单位内有效。

设区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每半年统计分析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情况,并分别于当年的6月下旬、12月下旬,按规定程序报送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安全考试机构、安全考试点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督促其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考试、审核、发证和考试档案的管理水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安全考试机构和安全考试点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安排2次对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管理人员管理教育情况;

(二)办公场所规划改善及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三)安全考试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

(四)考试点区域布局及标识标志建设情况;

(五)考试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提升改造情况;

(六)考试档案健全完善及管理保存情况;

(七)考评员队伍建设及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如发现安全考试点不再具备考试条件或在承担考试业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经重新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试业务;如再次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还应将其纳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在正常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监管,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如第三次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负责审查批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即时停止其考试业务,并从部门门户网站上撤下其相关信息,同时报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撤销该安全考试点的平台管理员账户。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编制安全培训考核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明确省市县三级执法检查权限,确定各级执法检查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原则上一家安全培训机构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安全培训机构单独开展执法检查,上级部门对所负责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邀请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一同参加。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管理人员配备及教育管理人员;

(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保持与改善提升情况;

(四)师资培养、配备和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五)安全培训从业行为不良记录情况;

(六)年度安全培训业绩及报告述职情况;

(七)培训收费及台账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参照《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报告承诺受理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管理人员配备及教育管理人员;

(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保持与改善提升情况;

(四)师资培养、配备和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五)安全培训从业行为不良记录情况;

(六)年度安全培训业绩情况;

(七)培训收费及台账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培训效果评估考核情况;

(二)安全培训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

(三)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接收实习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对从业人员以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培训情况;

(七)安全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安全考试机构、安全培训机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对安全培训、考试、审核、发证等信息实行规范化管理。

安全考试机构应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考试档案。内容包括考试人员的考试申请表、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成绩表、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监考记录、考试签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在国家学信网上能查阅到的,不需提供)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健康承诺书、考试现场全程实时监控录像等资料。以从业所在地条件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档案还应有能够证明与从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佐证材料。以毕业院校所在地条件申请取证或换证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档案还应有能够证明与所在地毕业院校有学习关系的佐证材料。

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办班通知、学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学员考勤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对培训管理和教师满意度测评表、学员考核情况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电子教案、培训过程电子监控录像、培训班总结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准确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托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为从业人员建立安全培训学习终身账号和培训考试记录,存储个人学习、培训、考试、从业等信息,并可追溯。

安全考试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及相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参加延期换证或复审换证的档案材料及相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再延长6年。

第五十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任职满6个月后,仍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任免机关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培训考核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五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考试机构及安全考试点的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在安全培训考试、审核与证书颁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存在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未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出具虚假安全培训证明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依法依规处以罚款;对拒不整改或报告承诺严重失信的,报告承诺受理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劝其按照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的承诺自行退出培训市场,同时,将其相关信息从部门门户网站上撤下,并报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撤销该安全培训机构的平台管理员账户。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认真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安全培训、不遵守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等情形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赣应急字〔2019〕149号)和原江西省安监局印发的《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赣安监管人字〔2016〕63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网络培训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条款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西省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2.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建设标准

    3.江西省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标准

    4.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审查表

    5.江西省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审查表

    6.江西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式样

    7.江西省安全考试组织实施程序

    8.江西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

    9.江西省安全考试点自律承诺书

附件1

江西省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培训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配备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安全培训考核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有教师考核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考核管理、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管理、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和安全培训质量过程控制体系,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六)有固定、独立或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以上且配有远程实时监控录像设备,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4间;

(七)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教师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专业结构合理。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名;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还应具备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对应的实操培训条件。每个作业类别配备1名以上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还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2

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考试点配备2名以上考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应少于40㎡,还应设有监考人员办公场所和待考人员候考场所。

(三)考试点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四)考试点应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五)考试点应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

(六)考试点应设置1个以上计算机考试考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1.考试计算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环境安静、整洁明亮、通风良好、符合消防条件、无安全隐患,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2.考试点应设有场所区域标志、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及相关安全文化标语等。

3.每间计算机考场至少安装4台以上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省级监控平台。

4.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5.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七)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江西省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考试点应配备2名以上考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点办公场所不应少于40㎡,还应设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办公场所和待考人员候考场所。

(三)考试点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四)考试点应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设有场所区域标志、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及相关安全文化标语等。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管理规定、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生注意事项等。

(五)考试点设有考生咨询处、考生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场所符合国家消防规定。

(六)考场入口设有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实操考试场所安有摄像机,对实操考试及考评过程进行实时无死角监控录像,同时接入省级监控平台。

(七)依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安监总宣教﹝2014﹞139号)要求,配备能够满足相应作业类别科目一、二、三、四考试标准需求的考试条件。

(八)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江西省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审查表

考试点名称


考试点地址


申请类别

□新建      □改建      □增加

场地、设备

实际控制人


联系方式

办公室:        手机:           电子邮箱:

标准(一)

管理人员

姓名:              学历:

姓名:              学历:

标准(二)

办公室  ㎡,监考员办公室  ㎡,候考室  ㎡,咨询登记室  ㎡,档案室  ㎡

标准(三)

办公电脑  台,打印机  台,复印机  台,传真机  台

标准(四)

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监考人员职责□,考场纪律□,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公示板□,报名材料示范文本□,其他□

标准(五)

咨询处□,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

标准(六)

考场  个,服务器  台,计算机  台,考位  个,身份识别设备  台,监控摄像头,联网及实时监控  个

消防通道□,疏散指示牌□,灭火瓶□,消防管理制度□

区域划分及标志□,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文化标语□

封闭管理□,安全距离□,通风□,照明□

县级考核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专家

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级考核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考核部门

复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江西省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审查表

考试点名称


考试点地址


申请类别

□新建      □改建      □增加

场地、设备

实际控制人


联系方式

办公室:        手机:           电子邮箱:

标准(一)

管理人员

姓名:              学历:

姓名:              学历:

标准(二)

办公室  ㎡,监考员办公室  ㎡,候考室  ㎡,咨询登记室  ㎡,档案室  ㎡

标准(三)

办公电脑  台,打印机  台,复印机  台,传真机  台

标准(四)

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监考人员职责□,考场纪律□

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区域划分及标志□,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文化标语□

公示板□,报名材料示范文本□,其他□

标准(五)

咨询处□,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医疗急救用品□

消防通道□,疏散指示牌□,灭火瓶□,消防管理制度□

标准(六)

封闭管理□,安全距离□,防雷□,通风□,照明□

身份识别设备  台,监控摄像头,联网及实时监控  个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科目四:

县级考核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专家

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级考核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考核部门

复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同时申报多个特种作业类别考试的考试点,本表(六)可用附页补充;

2.本表(六),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个栏目可填合格,另附设备配备审查登记表。


附件6

江西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式样

×××同志是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或我培训机构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该同志接受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我单位确认安全培训合格。

上述证明材料完全属实,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安全培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江西省安全考试组织实施程序

一、“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组织实施程序

(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制定下一个月度的考试安排,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安全考试机构根据公告的月度考试安排,拟发考试通知等相关事宜,并于考试前7个工作日将考试通知派发到安全考试点。

(二)考试机构根据考试通知的安排,安排人员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将申请人考试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在部门门户网站或报名受理场所公示;受理考试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对资格予审合格的应及时予以确认。

(三)考试点根据考试机构派发的考试通知,编排准考证、检修设备、布置考场。

(四)考生凭准考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五)考试机构随机选派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现场核对考生身份并清点参考人数,宣读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按计划安排组织考试。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交由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七)考试机构核对考试结果,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核对试卷。查看考场现场录像资料并将其与考场记录一并归档备查。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组织实施程序

(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月30日前制定下一个月度的考试安排,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安全考试机构根据公告的月度考试安排,拟发考试通知等相关事宜,并于考试前7个工作日将考试通知派发到安全考试点。

(二)考试点根据安全考试机构派发的考试通知,按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三)考试机构随机选派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现场监考、考评。

(四)考生凭准考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五)监考人员核对考生身份并清点参考人数,宣读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按计划安排组织考试;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

(六)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交考试机构统计、存档。

(七)考试机构应现场核对考试结果,查看考场现场录像资料并将其与考场记录一并归档备查。

附件8

江西省安全培训自律承诺书

1.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全培训考核相关法律法规;

2.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原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4.严格依照安全培训组织实施程序开展培训;

5.坚决抵制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安全培训市场秩序;

6.以报告地培训为主、未经举办地应急管理部门允许不搞异地培训;

7.教学组织严谨、不弄虚作假;

8.档案、证明材料真实、不虚拟编造。

                       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江西省安全考试点自律承诺书

1.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全培训考核相关法律法规;

2.具备安全考试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落实安全考试点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好设施、设备;

4.临时征用的考试点,被依托方应落实回避制度,不参与、不干涉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5.严禁协助考生代考或者采用技术手段私下修改考生考试成绩等作弊行为;

6.自觉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在传输、存储、使用考生身份证、手机号、地址等个人信息时,要落实全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证信息安全。

                         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 黎川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