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26/2022-20277
发文机关: 社苹乡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11-11
【转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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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生活保障。对持有本乡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办理程序:⑴书面申请(授权)并提交相关资料;⑵受理、公示;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明确保障标准;⑸县民政部门核查并发放资金。(二)认定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⑵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⑶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⑷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⑸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⑹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不予纳入的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⑴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⑵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⑶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⑷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一)持有本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⑴无劳动能力;⑵无生活来源;⑶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二)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⑴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⑵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⑶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⑷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⑸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
3.自然灾害救助。具有本乡户籍,因自然灾害影响导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一)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村居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四)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街道)组织实施。
4.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具有本乡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二)救助形式及时间:⑴实时救助。本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一站式救助,即其医疗救助金与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及时结报,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⑵年度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凭个人申请书、城乡支出型贫困户收入家庭证明、江西省医疗救助申请单、医疗费用报销回单或凭据、出院小结复印件,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调查审核,县医疗保障部门核准审批,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5.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6.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8.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