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1/2022-20785
发文机关: 黎川县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11-24
南城县志远物流有限公司丁某驾驶的赣F37XXX车辆超限超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丁某 | 性 别 | 男 | |
住 址 | 江西省鹰潭市综合职业技校 | 身份证件号 | 362522XXXXXXXX651X | |||
单位 | 名 称 | 南城县志远物流有限公司 | ||||
地 址 | 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1MA35UUQWX0 | |||||
姓 名 | 崔某 | 性 别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4月20日下午16时,我执法人员李建琪,邓山在黎川县日峰山下行政检查中发现南城县志远特流有限公司丁某驾驶的赣F37XXX车辆超限超载,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kg,经检测,车货总重为56540kg,超限76540kg,该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百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黎川县财政局 ,账号 (通过赣服通二维码支付码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黎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黎川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2年4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