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1/2022-20790
发文机关: 黎川县交通运输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11-24
江西省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检测南城县飞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章某驾驶的赣FA5XXX车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 黎川 交违案﹝ 2022 ﹞年第0024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章某 | 身份证件号 | 362523XXXXXXXX0017 | |
住 址 | 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打鱼巷小组39号 | 联系电话 | 191XXXX6888 | |||
单位 | 名 称 | 南城县志远物流有限公司 | ||||
地 址 | 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陶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1MA35UUQWX0 |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黎川县龙安不停车检测点称重检查,车辆于车牌号为赣FA5X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于2022-03-19 09:33:10在S322行驶至桩号K629+230线超限运输,经公路不停车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重:47700kg,车辆限载:36000kg,超限:11700kg,超限率:32.50%。提示该车涉嫌违法状态,并已通过电子情报告知驾驶员就近消除违法状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黎川县财政局 ,账号 (通过赣服通二维码支付码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黎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黎川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黎川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2年 6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