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16/2022-22413
发文机关: 黎川县人社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9-09
《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经办模式,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省人社厅对《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赣人社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进行了修订,重新拟定了《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流程规范》)。
一、政策背景
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之一,也是全省80项基本公共服务之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服务人才、服务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做好全省就业创业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人社部112号文出台,对存档人员范围、建立帐户材料、转递档案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们组织业务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在广泛征求地市、有关厅局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的基础上,对17号文进行修订,起草了《标准和流程规范》。
二、主要内容
《标准和流程规范》的主要内容共分为适用范围,服务内容、标准及流程,有关说明等三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方面。本规范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江西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本规范所称流动人员的范围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流动人员。符合本《规范》范围的流动人员,可享有相应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二)关于服务内容、标准及流程方面。档案委托管理分为个人委托管理和单位集体委托管理两种形式,服务内容包含档案接收,转出,出入库管理,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整理,档案保管与保护,查(借)阅,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协助办理退休审批,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等十三项管理流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办人员须按照本《标准和流程规范》规定开展相应服务。
(三)关于有关说明方面。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赣人社发〔2020〕1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突出特点
《标准和流程规范》对标对表人社部112号文件有关要求,对原17号文的内涵进行了完善丰富。其中在服务内容方面,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档案的对应存档机构;在档案接收方面,按112号文规定的人员进行了分类;在档案转出方面,明确了涉密人员人事档案应采取的转递方式;在流程方面,增加了直观明了的流程图等。通过修订,使服务标准更明确、服务流程更清晰。在印发《标准和流程规范》的同时,我们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科学利用、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高效高质全力开展好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文件: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
政策解读渠道:省就业中心公共服务处 0791-86386651
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47号
政策文件:
解读渠道: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791-85522809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六楼西侧。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