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6/2023-26023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文 号:抚公金字〔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3-10-31
【转发】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直转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各县(区)办事处、市中心各科室:
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减轻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还款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开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直转业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商业银行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且已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经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在办妥住房公积金机构为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商贷余额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发放贷款限额之内的,无须自筹资金结清商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清商贷,将商贷转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商贷余额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发放贷款限额的,采用公积金可贷金额及自行补齐的差额结清商贷,将商贷转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期房或再交易房商业住房贷款,可申请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
1.借款申请人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条件。
2.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在我市商业银行已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且该套住房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3.借款申请人已取得该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且该住房仅在此笔商贷发放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记录,可以正常设定第二顺位抵押权。
4.借款申请人须为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仅限配偶)。
5.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不得办理。
6.商转公直转业务应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了商转公直转业务的合作银行办理。
7.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1.商转公直转业务的贷款额度、期限的测算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2.最高贷款额度为申请商转公时的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减去近3个月应还款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的最高额度。
(三)贷款利率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第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在规定利率标准上上浮10%。
二、抵押
(一)借款申请人应以申请商转公直转业务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在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时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物无其他抵押权人和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商转公直转业务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在不注销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的基础上,办理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当天,由原发放住房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采用封闭式方式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同时注销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抵押权,抵押权顺位转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三、所需资料要件及办理流程
(一)商转公直转办理要件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3.借款申请人名下的I类银行卡;
4.期房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全款);再交易房提供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
5.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证明(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所有还款证明);
7.共同申请人若为异地公积金缴存户,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的缴存明细。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商转公直转业务办理流程
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相关资料。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加盖公章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资金交易查询单》,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所有资金交易明细。
2.贷款咨询受理。借款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的相关资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积金前台受理人员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等要素开展审核,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操作要求完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记录》和《贷款咨询审批单》。
3.贷款三级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三级审批流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不准贷款的,告知借款申请人拒贷原因。
4.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并发放公积金贷款。准予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的,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现场签订《同意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的确定书》、《顺位抵押承诺函》(见附件),依规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为第二顺位抵押权利人。设立后,公积金管理机构通知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前来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
5.结清商贷并注销原抵押。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必须确保其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满足商业住房贷款结清的要求,避免出现商贷结清失败的情况。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结清时一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的注销工作。商业银行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权证注销证明送至公积金管理机构。
四、其他规定
1.如遇国家、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业务合作银行相关政策调整,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本规定作相应修订。
2.本规定由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从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同意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的确定书
2.顺位抵押承诺函
2022年3月31日
附件1
同意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的确定书
:
兹有借款申请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共同借款人申请人(配偶) (姓名)身份证号码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我单位申请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经我中心审批同意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____ 元,如仍不足以结清贵行贷款,差额部分借款申请人同意自筹资金予以结清。请予以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物清单:
权利人 | 权属证书编号 | 地址 |
申请人(签字、手印): 公积金机构(盖章)
申请人配偶(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顺位抵押承诺函
不动产登记中心:
抵押人: ,证件号码: ,共同抵押人: ,证件号码: ,因资金周转需要,抵押人提供其位于 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号: )为借款人 提供担保向抵押权人 借款。该不动产已于 年 月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 ,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____年 月 日。
现抵押双方确认该不动产价值为 万元,双方申请利用剩余价值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担保主债权金额 为 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__年__月__日。
双方均了解前次抵押的担保金额及担保范围,如前次抵押担保债权超过抵押物价值导致本次抵押权不能实现的,由抵押双方自行处理。抵押双方同时声明已将本次抵押告知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因前述事项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抵押双方自行承担,与抵押登记部门无关。
抵押人: 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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