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6/2023-31489
发文机关: 黎川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4-21
关于印发《黎川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黎川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工作部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做好此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县政府(含办公室)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制定或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相关规定,认定标准参考附件1。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本单位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文件查清底数,一一列入文件清理范围,做到清理不留死角。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对以县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清理时可以参考清理目录(详见附件2);如发现未列入清理目录,但仍在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应当一并清理。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对以自己名义制发的文件亦应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以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策规定,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分别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作出修改、继续有效等四种方式处理。
(一)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建议废止。
(二)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建议修改。
(三)适用期已满,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比如,文件标题明确适用年份且已逾期,或者文件标注“试行”“暂行”满两年不需要延期的;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建议宣布失效。
(四)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为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一)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文件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多个部门实施的,由文件清理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其他实施部门共同清理(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2)。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后,报县司法局进行汇总审查。
(二)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出台的,由制定部门组织清理;县直部门联合出台的,由牵头发文部门组织各发文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制定的,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由该部门组织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由该议事协调机构所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清理。开展清理,形成的清理结果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以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名义出台的,由本单位组织清理,形成的清理结果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县司法局负责汇总全县清理情况,并统一报送市司法局。
四、清理步骤
(一)确定清理范围。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对由本单位执行或制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自公布之日起五年,暂行或试行类的为二年),或者虽超过有效期但经文件清理保留的文件进行逐件梳理,防止遗漏文件出现 “清理死角”,再结合清理目录(附件2),编制本单位的清理目录。
(二)自查。确定清理范围后,依据本方案确定的清理标准对文件进行清理,对规范性文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分别提出予以废止、修改、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的意见和理由。各清理单位应当根据清理情况写出清理工作报告,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审核。各清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清理工作报告、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复印件以及清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一并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对清理责任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
(四)审议。县司法局对清理意见汇总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复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五)公布。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废止、保留、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具体修改条款。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开、宣传和落实工作。
五、清理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程,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清理任务。录入数据库的文件将全面公开,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重视。对文件遗失的,建议宣布失效,如须适用,建议重新制定;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建议严格审核,修改或重新制定后方可录入数据库。开展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全面依法治县督察考核内容,对开展清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进行严肃问责。
(二)认真清理,确保质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依据上位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目前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与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一致的文件,该废止的要予以废止,该修改的应当进行修改完善,对适用期满实际已经失效的文件,应当宣布失效,要着力避免红头文件“长生不老”“互相打架”等问题,提升本地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体质量。同时,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文件清理见实效,为我县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各地各部门报送初审的材料需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并附电子文档,于2023年4月28日前报县司法局(105室)。各地各部门还需并将清理后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word版本)及正式盖章版本扫描成PDF文件汇总后一并报县司法局。同时,请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将清理后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word版本进行留存。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并请于2023年4月24日前将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系人名单报县司法局。
清理工作联络员及报送方式:
喻洲,18322997077,潘诗钰,18379416202;
电子邮箱:1909196071@qq.com。
附件:1.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2.县政府(含办公室)文件清理参考目录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5.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6.清理工作联络员表
附件1
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为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法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一)行政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内容的行政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外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职能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普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反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适用。
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文种作辅助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应当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三、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素
(一)制定主体。《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四类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调整对象。主要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送达或抄送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规范内容。主要从文件内容是否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授益性规定等方面把握。
(四)文件效力。主要从文件作出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是否可以多次适用,信息公开选项是否为“主动公开”等方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必须为“主动公开”,不得采取“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方式发布。
四、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一)因不具备行政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
2.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宏观发展规划文件。
3.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
4.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5.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会议文件。
6.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二)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2.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3.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
4.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
5.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因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2.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四)因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五、注意下列文件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此类方案的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的批复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批复的内容对批复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决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县政府(含办公室)文件清理参考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1 | 关于印发黎川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秀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18〕29 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2 | 关于加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 黎府发 〔2019〕11 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3 | 关于印发黎川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19〕49 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4 | 关于印发黎川县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19〕50 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5 | 关于印发黎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0〕3 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6 | 关于印发《黎川县工业企业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1〕18 号 | 县工信局 |
7 | 关于印发黎川县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细则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18〕59 号 | 县民政局 |
8 | 关于印发黎川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 黎府办字〔2020〕31 号 | 县市监局 |
9 | 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 | 黎府发 〔2020〕3 号 | 县发改委 |
10 | 关于印发黎川县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黎府发 〔2021〕4 号 | 县发改委 |
11 | 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黎府办发〔2020〕21 号 | 县卫健委 |
12 | 关于印发黎川县溺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1〕13 号 | 县公安局 |
13 | 关于开展“节地增效”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 黎府发 〔2020〕8 号 | 县自然资源局 |
14 | 关于印发《黎川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 (试行) 的通知》 | 黎府发 〔2020〕5 号 | 县自然资源局 |
15 | 关于印发《黎川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方案(试行)》和《黎川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1〕15 号 | 县财政局 |
16 | 关于印发黎川县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1〕19 号 | 县财政局 |
17 | 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19〕39 号 | 县科技局 |
18 | 关于印发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1〕9 号 | 县科技局 |
19 | 关于印发黎川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18〕36 号 | 县金融办 |
20 | 关于印发黎川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黎川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0〕10 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21 | 关于印发黎川县 “三农”气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18〕47 号 | 县气象局 |
22 | 关于印发黎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0〕11 号 | 县气象局 |
23 | 关于印发黎川县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1〕16 号 | 县住建局 |
24 | 关于印发黎川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黎府发〔2020〕4 号 | 县住建局 |
25 | 关于印发调整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1〕2 号 | 县生态环境局 |
26 | 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黎府发 〔2019〕7 号 | 县残联 |
27 | 关于印发黎川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1〕23 号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8 | 关于印发黎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黎府发 〔2022〕1号 | 县粮食保障事务中心 |
29 | 关于印发黎川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2〕11号 | 县爱卫办(卫健委) |
30 | 关于印发黎川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2〕12号 | 县爱卫办(卫健委) |
31 | 关于印发黎川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 的通知 | 黎府办发〔2022〕13号 | 县爱卫办(卫健委) |
32 | 关于印发黎川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黎府发 〔2022〕5号 | 县住房保障中心 |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理由(备注) |
建议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理由(备注) |
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理由(备注) |
建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理由(备注)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单位: 文件名称及文号:
序号 | 需修改/删除的条款及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及内容 | 修改/删除的 依据及理由 | 审核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 总计 件 | ||||||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废止日期 | 理由(备注) |
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宣布日期 | 理由(备注) |
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修改日期 | 理由(备注) |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文号 | 发文日期 | 保留日期 | 理由(备注)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清理工作联络员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