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43/2023-25389
发文机关: 黎川县扶贫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7-20
【政策解读】黎川县衔接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扩大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确保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通过就业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扶指〔2021〕2号)
三、内容
第一条衔接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对就业困难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援助措施、是保障脱贫人口、监测对象通过就业增收的途径。
第二条工作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及政策协调,乡镇负责监管,村级负责聘用和日常管理考核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并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条资金来源。主要来源包括各级衔接资金或扶贫(衔接)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资金。
第四条安置对象。主要是农村户籍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中,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安置范围。主要包括:保洁员、护路员、宣传员、护理员、协管员、管护员等。各乡镇可根据脱贫户、监测对象实际情况设置。
第六条因需设岗。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规避一人多岗,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七条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补贴标准根据劳动任务需求,原则上每人每月300--600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时间及时发放至其一卡通账户。
第八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考勤规定等内容。乡村公益性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考勤。各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严禁出现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等情况。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
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含他人代岗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县乡村振兴局指导乡(镇)、村做好乡村公益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