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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42/2024-32960

    发文机关: 黎川县林业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10-16

【起草说明】《黎川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4- 10- 16 11: 42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黎川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黎川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

第一章为总则,介绍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介绍了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的概念。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已经依法取得的林下经济收益权证依然有效,也可按程序换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黎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县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二章为登记范围。介绍了依法开展哪十项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5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介绍了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五项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介绍了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为登记程序。介绍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一)受理。(二)调查公示。(三)审核和备案。(四)登簿发证。(五)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介绍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介绍发生哪四项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变更)。介绍发生哪七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介绍发生哪四项情形之一的,权利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为质押登记。介绍了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哪些材料材料。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介绍了合同应当包括的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五章是登记管理。介绍了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县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更正章。介绍了发生哪些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第六章是附则。介绍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本办法由黎川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黎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川县林下经济收益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黎府办字 〔2023〕30号)同时废止。


来源: 黎川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