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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LCX0043/2024-28215

    发文机关: 黎川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2-19

市级示范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开始了!申报指南速看→

发布日期: 2024- 02- 19 14: 49 浏览次数:

根据《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抚农发〔2024〕1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扩大示范带动作用,现将我县组织开展2024年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示范社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为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运行时间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具有规范、完整的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和成员出资总额均应达30万以上,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合作社收入30万元以上),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户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10户以上。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5.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围绕当地主导产业,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产业带。

6.在工商部门的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年报的公示工作,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7.农民合作社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理,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8.落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的通知》(赣农字〔2021〕62户)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申报主体须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并依托大数据平台合规宝小程序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备案及开具合格证情况可咨询当地农安部门)。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原则上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运行时间一年以上,有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2.家庭农场主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家庭农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到家庭收入比例80%以上。

4.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限,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农产品生产规模达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5.有配套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6.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较齐全,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7.推进示范家庭农场数字化管理,申报主体须下载注册并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 申请赋码。

8.落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的通知》(赣农字〔2021〕62户)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申报主体须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并依托大数据平台合规宝小程序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备案及开具合格证情况可咨询当地农安部门)。

三、申报认定程序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将推荐名单汇总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业方向的数名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审核的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

3.根据审核情况,择优确定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含一下内容:

(一)市级示范社申报资料

1.抚州市市级示范社推荐认定审批表;

2.合作社章程;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合作社成员名册(工商局盖章提供数据为准);

5.银行开户许可证、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6.2023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在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年报公示情况;

7.合作社所在地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合作社出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明;

8.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件;

9.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申报主体须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并依托大数据平台合规宝小程序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料

1.抚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审批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

4.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5.2023年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家庭农场注册并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完成家庭农场“ 一码通” 赋码的证明材料。

9.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申报主体须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并依托大数据平台合规宝小程序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

凡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公章,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五、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的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2.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核推荐等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和全面,避免申报出现遗漏、重复和错误,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

3.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申报时间: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日

联 系 人:黎川县农业农村局  李正辉

联系方式:0794-7522221   lcnyjb@163.com

来源: 黎川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