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LCX0036/2024-33144
发文机关: 黎川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3-24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性),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利诱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社会性)。
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一是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问:《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 “交易所” “交易中心” “理财”“财富管理” “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问:《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
《条例》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现场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暂停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出境等。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问:《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和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同时,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